能否约定保证人的保证顺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0:13:53 114 人看过

一、能否约定保证人的保证顺序

可以约定保证顺序,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二、多个保证人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一)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二)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问题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对于先成立质权而后设定抵押权的,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但是,如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的,质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应该注意的是,质权人以出质物为自己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无效,因为质权人并非所有人。善意取得仅仅在动产质权上适用。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是,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的,因为留置权人并非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竞合。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同一个动产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也可以同时设立抵押权、质权。而不同的担保方式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成为某特定债务关系的担保人。在决定担保之前,可以先了解一下债务人的信用,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需要履行债务偿还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1日 22: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人相关文章
  • 约定不能起诉保证人是否有效
    一、约定不能起诉保证人是否有效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责任,该约定有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二、借款合同到期保证责任还有效吗需要看保证合同如何约定保证期间。《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做了详细的规定:《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专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
    2023-05-03
    114人看过
  • 破产清算的顺序能否由当事人约定
    一、破产清算的顺序能否由当事人约定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相关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2023-06-06
    405人看过
  • 多个保证人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一)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二)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问题(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
    2023-02-21
    131人看过
  • 保证人合同上约定的保证期间是怎样约定的
    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约定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最长是多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二、担保人可否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五年担保期限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为5年是有效的。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023-04-04
    202人看过
  • 约定的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二年
    约定的保证期间能超过二年。法律并没有规定最长保证期间是多久。保证期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结清时至,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此时是两年。未约定保证期间,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人仍担责担保期间,是担保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设定担保时,双方一般都会明确约定担保期间,而债权人也会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那如果未约定担保期间,担保人是不是就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可以适用法定担保期间,在法定担保期间内,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而债权人逾期未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清偿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而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存在以下情形时,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1、保证期间,
    2023-07-22
    317人看过
  • 保证人的财产能否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首要条件是必须是诉讼当事人的财产,如果你不诉讼,没有把其列为被告(诉讼当事人),则不能申请保全其财产,如果将其列为被告了是可以保全其财产的(包括他的收益)。申请诉讼保全的流程一、提出申请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起诉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
    2023-04-30
    360人看过
  • 保证人签收有担保要约的催收函能否成立保证合同
    在催书通知书上担保单位位置盖章又不承担担保责任1998年1月至9月,XX石材与XX支行签订42份进口押汇合同,总额4516877.93美元。XX石材和XX经销公司为其中3982128.81美元提供保证。2000年5月9日XX支行向XX石材出具载有“以上进口押汇均由XX石材提供担保”的《进口押汇催收书》。后XX石材更名为XX集团。2002年5月9日、2004年4月24日,XX支行两次向XX石材出具《催收通知书》,催收内容记载由XX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两年。XX集团均在催书通知书上担保单位位置盖章。2004年6月25日,XX公司与XX支行签订转让协议,XX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XX公司。XX石材吊销企业营业执照。XX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向黑龙江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集团还本付。黑龙江高院一审判决XX集团还本付息,对XX石材4516877.93美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
    2023-06-26
    272人看过
  • 证人证言质证顺序
    法律综合知识
    证人证言质证顺序如下:1、证人的基本情况;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3、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024-05-18
    153人看过
  • 保证合同保证人能否委托
    保证合同可以委托。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可以委托主要是因为:1、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的情况,遵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是现代民事活动的基本精神。除非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外,民事主体均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即可以对保证合同进行委托。同时,《民法典》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一、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023-04-02
    312人看过
  • 连带保证债务的履行顺序
    合伙企业在解散后,其合伙人是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3、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一、合伙企业离散清算时应注意哪些合伙企业法第85条对合伙企业的解散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
    2023-03-05
    300人看过
  • 抵押与保证履行顺序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物担保与人担保该谁优先物担保与人担保,物担保优先。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二、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么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人提供物的
    2023-03-11
    192人看过
  • 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保证责任的约定
    保证人分为两种,一种为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为一般责任保证。其中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当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而当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的时候,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等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如下: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保险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
    2023-07-06
    155人看过
  • 保证人能否申请被保证人破产
    一、保证人能否申请被保证人破产公司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破产申请人有四类人:(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二)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
    2023-05-03
    236人看过
  • 非书面约定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必须是以书面形式确定的。一、对保证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
    2023-03-15
    71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人
    词条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更多>

    #保证人
    相关咨询
    • 保证人及其连带保证人追偿的先后顺序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7-06
      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的先后顺序: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 保证法规定担保的顺序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12
      1、法律规定中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顺序为: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则先由抵押财产清偿,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
    •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7-06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 未约定保证期间担保人可否免除保证责任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24
      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人仍担责。担保期间,是担保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设定担保时,双方一般都会明确约定担保期间,而债权人也会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可以适用法定担保期间,在法定担保期间内,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而债权人逾期未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清偿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保证担保的顺序有什么要求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7-19
      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优先适用留置权然后是质权最后是抵押权。担保物权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