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4:35 255 人看过

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4]30号

各市、地、州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在当前贯彻执行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3]93号)过程中,各地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职工缴费工资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问题

对少数收入比较高的职工,控制其个人缴费工资,是为体现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社会公平原则。省劳动厅等五部门川劳险[1993]93号文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最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200%。现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123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最高限额,改为不超过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二、关于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在职工退休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123号文的规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退休时,一律按省劳动厅等五部门川劳险[1993]93号文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劳动部原劳薪字[1992]8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将按标准工资计发退休金的办法,改办按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停止执行。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进行新老办法比较时,按老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应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以前的上月本人标准工资再加上应正常增长的30元作为计算基数。

已按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计发了养老金的,其高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含加上应正常增长的30元)计发养老金部分,应在每年七月一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增发金额中逐步冲销,直至冲完为止。

三、关于不具备退休条件,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退职生活费如何计发的问题

企业职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生活费。退职生活费的计发按以下规定执行:

社会养老金按照职工缴费年限长短分别为: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按其退职时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其退职时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其退职时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15%计发。缴费养老金,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8%。国家和省规定的生活补贴仍按现行规定发给。每年七月一日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退职生活费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四、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原享受的增发退休费待遇如何处问题

在我省阿坝、甘孜、凉山等少数民族地区(含其它市、地政府规定可享受比照"三州"退休待遇的自治县)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将阿坝、甘孜、凉山州政府原规定增发5%、10%和15%的退休费,改按以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0.2%和0.3%的补贴。按上述规定增发的补贴,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含国家和省规定计发的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五、关于从非国有企业调入国有企业的职工缴费年限如何计算的问题

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3]12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调入国有企业,从调入国有企业之月起,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其原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按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可视作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调入国有企业,原单位未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调入国有企业之月起,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接收单位按当地政府当年(指补缴时的当年)规定的征集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从1986年1月起为其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的,其原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未补缴的从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计算缴费年限。

六、关于确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问题。

职工个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原则上应以每月的实际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个人缴费工资)来确定。目前按此原则操作有困难的,可暂以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确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

七、关于长期病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的问题

长期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如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其病休期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

八、关于退休人员判刑后基本养老金是否享受的问题

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基本养老金应停发,并不享受每年七月一日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的,待恢复政治权利后),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酌情按其原基本养老的60%-80%的标准(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情况确定),发给生活费。退休人员被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原基本养老金,但不享受每年七月一日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缓刑期满后享受每年七月一日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退休人员被劳教的,劳教期间基本养老金应停发,并不享受每年七月一日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劳教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和每年七月一日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关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否纳入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范围问题

按照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纳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待遇的范围,因此,已参加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范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0日 0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问题
    1、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和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参加城乡居保,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2、城乡居民保险缴费标准: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目前我市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10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的经济能力在上述10个缴费档次中选择一个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倡导选择高档次缴费。3、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到指定采集点进行照片采集,由该照相点保存录入照相人的身份信息并报送制卡,再向村(社区)提供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参保登记表》。4、年满16周岁不满46周岁的人员参保缴费:从2012年起,在现行10个缴费档次中自由
    2023-03-31
    359人看过
  • 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汕府办〔2005〕1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汕府办〔2002〕151号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现就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汕头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雇)用本市和外地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职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享受
    2023-04-23
    335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做了修改。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互不配套,亟需进行改革。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我部曾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劳险字〔1992〕11号),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并组织部分市县进行测算论证,模拟运转。目前,试点市县已有100多个,试点效果总的看是好的,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的国情
    2023-04-22
    446人看过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准确理解和掌握改革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算公式:(一)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先用本人退休当
    2023-05-30
    245人看过
  •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工作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5〕13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1、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至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5至6级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2、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3、工伤职工解
    2023-04-23
    498人看过
  • 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0)68号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经研究,现就贯彻《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
    2023-04-22
    57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后主动报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都视为自动投案。
    • 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7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
    • 最高法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哪些具体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
    • 最高法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哪些具体要求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25
      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