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落户政策
1、提出申请:在本区工作或居住,已办理居住证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人员,至居住地镇(区)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表》、《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等资料。
2、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表》,在申请事项规定的时间前,将申请积分需要的必备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镇(区)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
3、材料接收及初审: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对各类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确认,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及申请积分专用证明、材料存档,并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
4、信息录入: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申请受理窗口建立申请人的新市民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5、复审: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对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职能部门审核评分。复审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受理窗口,申请受理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提交。
6、职能部门审核评分: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根据《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评分。
7、查询和复核:申请人在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个工作日后,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档案号登陆“吴-江区新市民服务网”,查询积分。有异议的,持本人身份证到提交申请的积分管理窗口提出复核要求。
8、积分排名及公示:申请人积分实行按分数高低分类进行排名,排名方法:入医在全区范围内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入学分镇(区)的学校、年级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入户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积分排名按就高原则,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9、监督:社会各界及申请人,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积分管理有异议的,可向区行政监察局或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受理部门开展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依法提请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反馈给投诉人。
附:新市民提出积分管理申请需提交资料
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在申请事项截止日前如实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表》至积分管理受理窗口。
必备材料:
(在积分申请同时申请入医、入学、入户的,按入医、入学、入户要求提供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选择材料:
(1)本区购买居住房的提供相关证明,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
(2)文化程度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3)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区居住的)为育龄妇女的,提供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5)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6)个人投资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
(7)国税、地税部门的纳税凭证;
(8)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和社保编号;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
(9)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认定证明;
(10)取得专利证书的,提供证书;
(11)体育竞赛获奖的,提供获奖证明;
(12)参加无偿献血的提供卫生部门的证书或证明,采样、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提供红十字会证明;
(13)参加婚前检查、妇幼保健、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提供卫生部门的证明;
(14)按申请积分管理时从事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岗位的,提供从业健康证明;
(15)参加义工、志愿服务的,提供区文明办、区志愿者总会核发的义工、志愿服务证明;
(16)慈善捐赠的,提供本区慈善组织捐赠证明;
(17)获得表彰奖励的,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18)申请人根据《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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