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在规避风险方面的做法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21:54:58 373 人看过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要规避风险的,首先要签订详尽的合伙协议,其次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6日 04: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合伙企业法》与特殊普通合伙制度
    特殊普通合伙又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是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许多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4家国际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由于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与国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展开竞争。这就迫切需要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合伙的组织形式,以利于这类机构发展壮大以及与国际专业服务机构竞争。新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节,就特殊普通合伙的定义、企业名称、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了规定。同时,新法严格限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将其仅限于其他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情形。具体规定为:一个合伙
    2023-06-09
    285人看过
  • 《合伙企业法》解读(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专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专业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合伙企业法在附则中专门作出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2、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最关键的内容,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
    2023-06-06
    269人看过
  • 推动特殊普通合伙促进行业做大做强
    要积极探索适应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的组织形式,大力推进特殊普通合伙制。这是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发展目标,为了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在深入研究、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特殊普通合伙暂行规定》),广泛征求行业内外各界意见,并将在吸收合理意见与建议、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予以发布。一、积极探索,科学界定特殊普通合伙是国际通行的适应会计师事务所特点的一种组织形式。与我国现行的有限责任和普通合伙两种组织形式相比,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明显优势,关键是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近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有限责任和普通合伙形式,已经成为会计师事务所优化整合、强强联合的瓶颈,因此,引入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是当务之
    2023-06-06
    208人看过
  • 合伙做生意应当规避哪些经营风险?
    1、在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时,应当理解合伙的含义,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投入的资金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贷资金。2、个人财产还是合伙财产,必须明确区分。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3、各类进账还是各类出账,来往必须清楚。财务方面的事务宁可多做也不可图省心少做或不做,谁主管财务,如何报账以及报账的标准等等方面要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4、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之前务必定好书面协议,切勿口头承诺,避免公司盈利或者出现亏损合伙人之间分配不均或者逃避责任。5、在成立公司之前,应该要审查合伙人的资格,主要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律师补充:在民间经营中,个人合伙因具有启动方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分散风险等优点被广泛适用,多为建立在朋友、亲属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自然人之间。“合伙”是一种
    2023-05-06
    389人看过
  • 会计师对普通合伙的特殊形式有何规定
    财政部关于促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1。为了促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促进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审查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与监督》(财政部令第2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II。特殊普通合伙是适应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要求的一种组织形式。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快转换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换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是在实践中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他们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合伙人因非执业活动产生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三、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型为特殊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形成普
    2023-05-07
    166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答: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
    2023-06-15
    211人看过
  • 哪些责任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承担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企业法》允许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即此时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变成了“有限”责任。换言之,如果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则仍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如果首先是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那么,在合伙企业承担该债务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最终的承担责任者仍然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的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
    2023-06-15
    220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特殊普通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以下简称《合伙法》)的规定,制定本协议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目前仅限于会计师事务所)第3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所有合伙人具有约束力第4条如果本协议的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则、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第六条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七条合伙企业的宗旨:通过合伙方式组织资金条件、技术和管理能力不同的人员或企业,集中各种力量共同开展经营活动,弥补彼此的不足,实现一方在一定时间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标,第八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但须经登记机关批准)。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在所有合伙人作出决定之日起15天内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合伙企业由两名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2023-05-07
    360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
    有限责任的发展体现了人类对责任的逐渐限定过程,将不确定的责任限定在可预期的范围内,是对市场主体的一种人性化关怀,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投资者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实质是对无过错的合伙人进行责任限定,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为公平合理。由于现代合伙的规模已十分庞大,又由于合伙特有的业务执行模式——任何合伙人都可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业务,各合伙人的业务义相对独立,这样,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能面临对自己不知情的众多的合伙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尤其足当该合伙人的行为是出于放意或重大过失,这种责任形态显得尤其不合理。传统的无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处于非常不安的境地,直接抑制了合伙企业的发展。让在执业中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
    2023-06-06
    204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形态的创新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特殊”之处在于合伙人的责任形态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后者合伙人的责任形态是无限连带责任,而前者的合伙人的责任却是一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混合体。作为普通合伙,其合伙人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有限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必将对有限责任制度带来深远的影响。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责任
    2023-06-06
    468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的责任保险的性质及成因
    从特殊的普通合伙职业保险的产生背景和功能来看,它不可能是强制保险,而是商业责任保险,或叫做一般责任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购买的非强制险。1.从其产生背景看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是因为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后合伙企业信用降低,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合伙企业的偿债能力,作为债权清偿的替代赔偿机制而建立。可见,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是基于商业风险而设置,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债权债务人,本身不具有社会公益性。其与强制责任保险的产生背景和动因大异其趣。2.从其功能来看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是为了增强债务人(被保险人)的偿债能力,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强制责任保险由于往往是针对那些危害具有社会性,损害发生频繁,后果严重的危险而设置的,因此,强制责任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与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保护的侧重点不一样,更加注重保护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
    2023-04-24
    335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替代赔偿有什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限于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而对该债务,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这一点上,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债务的清偿保障可能相对弱些。另一方面,本法对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如何保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是一个重要问题。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合伙的债权人的利益,美国各州及英国在有限责任合伙立法中规定了替代性赔偿、限制合伙分配等措施,具体规定是:(1)强制保险美国得克萨斯州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必须投保10万元保险。其后各州的立法对投保的金额要求
    2023-06-15
    413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一)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对象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现今已经突破了其最初的合伙企业性质,而发展为一种封闭的公司形式,并且其适用范围也扩大到一般性的商业活动,而演变成为兼顾中小企业需求的企业组织形式。那么我国的特殊合伙的适用对象怎么样呢对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5条以及第107条有所规定。由这两条可知,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的除了适用于注册为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外范围,其责任形式还适用于其他非注册为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但是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始终没有成为一种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仅限于合伙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之中。另外,从法条本身的规定来看,也不能断言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形式仅仅适用于这样的专业服务机构,因为法条中规定这样的服务机构可以组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但是并没有说其他合伙企业不能采用这样的合伙形式。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限制标准,我们可以推出即使不是专业服务机构也是可以适用此条款的规定的,这样说来,我国特
    2023-08-17
    104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实然作用分析
    在2006年对《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中,我国首次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那么,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实然作用是什么?(一)其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是侵权责任,尽管合同所引起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其范围受到限制。决大多数重要的责任风险都源于侵权行为。因此,保险人的责任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也是以被保险人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基础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方式: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致人损害,并不当然负赔偿责任,受害人要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必须证明造成其损失的加害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否则,其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为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在过错责任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过错推定。它是指受害人向加害人
    2023-04-24
    314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什么是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普通普通合伙和特殊特殊的普通合伙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4
      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
    • 特殊的普通与普通合伙企业在责任承担方面有何不同?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0
      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管理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事务,与该合伙企业有关的事情一般需经所有合伙人协商一致通过。而特殊合伙,是指在该合伙企业中,有至少一个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其余可以是以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的特殊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即等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当然,相对应的,有限合伙人对日常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也很有限。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替代赔偿有哪些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9-15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有何特殊要求?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2
      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特殊的普通合伙指什么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09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