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高架路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1:12 346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高架路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高架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高架路主体、高架路引桥,高架路桥下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桥梁、车行道、人行道、路名牌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高架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高架路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架路市政设施范围内,不得擅自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路桥和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二)在路桥和道路上试刹车;

(三)占用路桥桥孔;

(四)摆摊经营或者堆物、搭建;

(五)其他占用、损害路桥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高架路市政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先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占道费,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挖掘路桥下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先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挖掘赔偿费,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七条履带车、铁轮车和总质量超过路桥负荷量的车辆需要通过路桥和桥下道路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路面保护措施,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共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条规定的,处以每辆车500-2000元罚款;

(二)违反每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五条规定的,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损坏路桥设施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对阻碍市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6: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巴中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巴中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巴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的通知》(川府发[2001]29号)精神,市建设局结合巴中实际拟定的《关于加强巴中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五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巴中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是全面实施城市“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的前提。我市撤地设市以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发展,城市功能不断完善,但由于建管体制未彻底理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滞后,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建了拆、拆了又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制约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一些新建小区,只重房屋建设,忽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脏、乱、差”现象难以治理,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质
    2023-06-10
    112人看过
  •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委《南京市经营外汇(侨汇)商品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订的《南京市经营外汇(侨汇)商品房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为便于该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授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从事外汇(侨汇)商品房业务的经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项目审批、销售价格等进行归口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根据此办法,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实施细则,做到尽可能简化手续、方便用户。南京市经营外汇(侨汇)商品房暂行办法为了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和海外同胞归国定居及外国在宁专家、技职人员居住及办公购买商品房的需要,特制定南京地区经营外汇(侨汇)商品房暂行办法。一、在南京地区从事外汇(侨汇)商品房业务的开发公司或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指定部门对其审查批准后,工商、税务、外管局、银行、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凭批件给予办理登记注册、开户、发证等各项手续。经批准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023-06-10
    454人看过
  • 批转市房地产局关于南京市房屋使用交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拟订的《南京市房屋使用交换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房屋使用交换工作是缓和城市交通紧张状况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方便群众生活、利国利民的好事。为了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决定成立房屋使用交换领导小组,由市计委、经委、城乡委、房地局、规划局、公安局、劳动局和市总工会等八个单位组成,邵永昌同志任组长,杭仲明、余华同志任副组长。具体业务由市房地局房屋使用交换所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在宁各单位也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房屋使用交换的情况,落实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办事人员。为了利于全市各单位之间的住房交换,必须打破不同产权性质房屋不能交换使用的界限,各自管房单位要从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的大局出发,从解决群众住房的实际困难着想,努力满足职工群众合理的换房要求。为了便于各部门统筹交换职工住房,各单位应从新建住宅(包括购买的商品住宅)中提取百分之五的房源
    2023-06-10
    208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由于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总指挥:陆冰副市长副总指挥:庞顺根市交通局局长李颜平市交通局副局长乔海滨市交通局副局长成员:吴建雄白下区副区长高洪秦淮区副区长曹永林江宁区副区长何宗春雨花台区副区长金正权栖霞区副区长徐有俊六合区副区长丁恒才浦口区副区长张伟溧水县副县长程启乾高淳县副县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京市交通局公路建设处,孙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2023-06-08
    469人看过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包头市公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为加快我市现代化园要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建立起符合环境卫生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活力的环卫设施建设管理的新体制,市建设局起草了《包头市公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包头市公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的要求,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公厕建设步伐,根据《包头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厕的建设管理,各区环卫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城市公厕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第二章融资第三条本市、外埠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人等投资者,都可以参加竞投,投资者必须有开户行证明、经济担保证明或建材实物担保。
    2023-06-10
    164人看过
  • 批转市建委、规划局、土地局《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复建补偿用地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我市市政道路项目建设费用目前基本采用“以地补偿”的方法。为节约用地,规范程序,明确冲抵前期拆迁补偿费用(有的包括工程费用)的科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复建补偿用地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市政府明确“以地补路”的市政道路项目,需在市建委办理立项手续。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建委报送前期拆迁补偿费用测算报告及有关资料,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土地局进行复测,核定其前期拆迁补偿费用总额;工程建设费用明确全部或部分以地补偿后,由市建委核完工程预算,再确定以地补偿的费用数额。二、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土地局共同协商确定复建补偿用地位置及数量后,由市建委下达复建补偿用地的立项批复;并由市建委与承建单位签订“以地补路”协议;若补偿用地数量难以一次核定,如有需要时,可先下达拆迁居民复建补偿用地,以确保居民复建房按期完成,前期费用和工程的补偿用地后续下达。三、市规划局依据立项
    2023-04-22
    481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为加快提升城市形象,进一步提高居住质量,全面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现制定2006—2008年全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为主题,把房屋整治工程作为关心群众生活、提高居住质量的有效措施,作为加快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严格标准、严密组织,注重房屋整治的整体效果,真正实现居住质量和城市形象的“双提升”。二、整治目标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总体目标,围绕明城墙改造、秦淮河风光带建设、景观街巷建设、新拓道路等市城建重点项目,着力解决房屋顶层防漏隔热及“脏、乱、差”等问题,重点对老城范围内主干道两侧和重要景观区域周围成线、
    2023-04-22
    29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计委、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与京政发〔1997〕36号文一并执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二)学
    2023-06-10
    255人看过
  • 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提高客运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南京客运市场新秩序,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对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制定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制订城市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市市政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编制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市建委、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加强客运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公共场所建设同步进行,同步使用。市客管部门应参与客运场、站的布局和规划,并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安排城市客运交通行业中经营形式和交通工具的发展与调整。二、坚持和完善客运市场有偿使用制度要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客运车辆的发展由市有偿营运管理办公室根据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增长,任何部门
    2023-04-22
    443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颁布日期】19960918【实施日期】19960918【章名】通知现将《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章名】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城市公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企业增收节支,降低亏损,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两则》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有关制度、政策,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一、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京财工(1994)159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核算规程及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的费用目标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增长。生产性费用剔除事业发展及价格因素外,不得高于上年水平。非生产性费用原则上也不得突破上
    2023-06-07
    261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委2004年9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方针,提高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近年来,我市组织完成了大量市政建设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在部分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执行国家基建程序不规范,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深度;设计报审制度执行不力,监督管
    2023-06-10
    272人看过
  • 焦作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任何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有维护市政设施完好的义务。第四条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完善、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计划。市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对各城区市政设施管理监察工作与养护维修事务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和市
    2023-06-10
    317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置用房项目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第三章安置用房规划、建设计划的审批及建设管理第四章安置用房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标准第五章安置用房的销售管理第六章安置用房项目的相关政策第七章附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用房(以下简称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及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单元式住宅楼房,通过建设和销售安置用房异地安置拆迁居民的管理。第三条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款有关事宜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36号)的要求以及市财政局机构改革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决定对现由市财政局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现将有关事宜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原由市财政局城建处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改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征收。二、实行征收部门开票,建设单位直接到银行将款缴入财政专户的办法。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持市计委、市建委、区计委开具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到市财政局国库处。经审核后,由国库处为建设单位开具“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银行缴款通知书”(一式两联,见附件)。并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的第三联留在市财政局国库处。2、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银行缴款通知书”到本单位的开户行办理付款业务后,第四日持银行“进帐单”、“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2023-06-10
    426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2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要按银行的规定及时做好银行账户的工作。
    • 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6
      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建立并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出资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按照管理范围可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
    • 南京市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中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1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 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六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4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
    • 南京市建筑物和市政设施管理规定有什么内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4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