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48:39 367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苏劳社法[200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一段时间,有部分地区不断来电来函反映: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应由哪个部门作出认定?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应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为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及时、准确,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具体负责工伤认定的业务部门,可请负责劳动关系的业务部门出具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意见。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07: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者相关文章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浙劳社工伤〔2008〕109号发布日期:2008-9-28执行日期:2008-9-28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6号),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工伤人员待遇,经研究,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除浙江省长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水利水电十二局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伤残鉴定为1-6级(含原由各单位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患尘肺Ⅰ-Ⅲ期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9年1月1日起,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省
    2023-04-23
    487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送来的《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理解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特此答复。
    2023-04-22
    484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省政府提出的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我省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11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也是当前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中心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从明年开始,要把农民工工资清欠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要建立专门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劳动管理联席会议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维权的态势。要与建设部门一
    2023-04-22
    94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连云港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劳〔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后勤服务等岗位上按规定使用的工勤人员,应当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有所体现。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由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无统一规定,我省各地已开展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由各级政府出台文件进行试点,在参保范围、对象等具体政策规定上不尽一致。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特点和要求,各地均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计划并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工资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临时性用工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因
    2023-06-09
    348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文号:苏劳社信息[2007]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政府网站建设的要求,结合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站建设需要,就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一)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公众”的宗旨,以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将劳动保障网站建设成为政务公开的渠道、公共服务的窗口、沟通公众的桥梁。以“江苏劳动保障网”为门户,建设一流的劳动保障政务服务网站集群。(二)主要任务。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不断强化公共服务、努力提高公众参与互动水平,各市劳动保障网站应在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站测评中综合测评得分达80分以上,在各市政府部门网站的测评中争先创优
    2023-04-22
    467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苏单位:为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逐步呈现市场化、多样化的特征,与此相适应,劳动关系也亟待纳入法制的轨道。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着眼于基础性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服务劳动保障工作大
    2023-06-10
    337人看过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强化税收征管,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新招职工应当在开始工作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改制或组织结构调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之日起30日内,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持《劳动用工登记花名册》和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在30天内到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申报),劳动保障部
    2023-06-10
    428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厅字[2005]148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08.23【实施日期】2005.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唯一标志】16845104【全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5]148号)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金市劳〔2005〕8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就革命伤残军人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批复如下:一、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复员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的,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规定处理。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
    2023-06-09
    288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文号:苏劳社[2007]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普及和贯彻实施,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根本宗旨,也是贯穿这部法律的一条主线。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
    2023-04-22
    115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7]28号苏卫基妇[2007]19号苏财社[2007]1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对做好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稳定农村卫生队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一、凡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二、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中未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地方政府给予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给予补助。省在安排省级养老保险补助方案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
    2023-06-04
    61人看过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各省辖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根据财政部领导批示和财政部社保司在全国会议上的部署,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期国家审计署对我省社保基金的审计意见,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各项社保资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严禁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贷款,投资基建项目等其他投资及发放工资、平衡预算等。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核对社保基金的有关账目,对发现的挤占、挪用甚至贪污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社保基金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要尽快纳入财政专户。此项工作必须
    2023-06-09
    300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促进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鼓励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第三条举报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得到奖励:1.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2.同一用人单位有50人以上未签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3.单位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2023-06-09
    314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由于法规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尚不到位,挤占挪用基金等现象仍有发生,直接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为此,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基金是“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二、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3]64号)精神,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为了
    2023-06-09
    337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技能专项服务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为推动“满足企业急需,服务技能人才”为主题的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开展,促进各类院校生和已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充分就业,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技能专项服务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技能对接活动,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将此项活动,作为推进本地区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实行人本服务、促进培训就业、满足企业用人需要的新举措。二、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品、开展咨询活动等形式,积极宣传这次技能对接专项服务活动的宗旨和内容,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省厅将在“江省劳动保障网”开设专栏,及时报道各地的做法和经验。三、针对本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请各市于4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工作机构负责人、电话、传
    2023-06-09
    193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者
    词条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劳动者
    相关咨询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认定的通知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3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33号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一)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四)在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由于地震原因
    • 关于劳动关系和社保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10
      劳动合同和社保问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
    •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社保和劳动关系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3
      1、关于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关于社保。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保,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在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给员工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提出解除劳动
    • 关于劳动合同问题解除劳动关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8-30
      1、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劳动者单方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中认定人的定义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21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