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8:17 470 人看过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优化企业用地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以及租赁、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按本规定处置。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其出让年限内属企业法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直接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为。以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租,但不得转让、抵押。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入股)投入改革后新设立的企业的行为。出资(入股)后的土地使用权归新设立的企业,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保留土地使用者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抵押。

第四条国有企业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清楚,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国有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产权界定,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第五条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拟订处置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六条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外,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的,都必须依法进行地价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确认评估结果。

第七条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入股)额的确定,均应以审查确认的土地评估价值为依据。

第八条国有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以审查确认的土地评估价值为依据,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

第九条国有企业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以审查确认的土地评估价值作为出资额(入股额),其中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额不得低于审查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除以股票的溢价倍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占国有资产总股本的比例也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占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总额的比例。

第十条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1: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四章附则各市建委、规划局(处)、物价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是城市规划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科学合理地实施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
    2023-06-10
    436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皖政[1985]52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文件规定,从今年起,我省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和各地主要粮食品种生产情况,折征代金的计价标准为:淮河以南水稻产区,每百斤折征代金十五元三角至十五元七角;淮河以南小麦产量占年度粮食总产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丘陵地区,每百厅折征代金十六元五角至十七元三角;沿淮淮北杂粮产区,每百厅折征代金十八元三角至十九元六角。各县(市)可根据上述标准提出定价方案,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执行。少数缺粮区按上述标准交税确有困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酌情减征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二、各市、县可根据征收力量情况,自行确定农业税的征收方式。凡由乡村政权组织征收或由农产品收购部门代征的,可按实征税额的千分之五付给劳务费。劳务费由市、县财政部门统一从征收的农业税中支付,
    2023-06-07
    295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是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也是财政最基本的职能要求,对于加强政权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强化支出管理,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障工资正常发放。各级人事、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编制和工资发放的管理与监督。各地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给人员,认真清理乡(镇)行政特别是事业单位的自聘和超编人员,严格执行保障工资发放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正常发放,并逐步消化历年财政欠发工资。安徽
    2023-06-04
    73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为保证我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顺利实施国家债转股政策,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精神,现就企业债转股中的土地资产处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对属于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并具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的债转股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企业或隶属单位可凭授权书,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
    2023-06-10
    78人看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赣府发[2005]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
    2023-04-24
    285人看过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婚姻登记乱收费行为的处分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皖办发[2002]25号发布日期:2002-9-29执行日期:2002-9-29第一条为制止农村婚姻登记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婚姻登记收费管理规定,向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乱收费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第三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婚姻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变更依法设立的收费范围、标准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或者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第四条党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规定,通过婚姻登记单位向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搭车”收取费用和集资、摊派款的,给予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
    2023-06-11
    240人看过
  • 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局提出。佛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廿一日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的土地已由政府有关部门按区、片土地利用统一规划在前期开发中进行土地平整的,土地使用者还应支付土地平整的实际发生费用。第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
    2023-06-10
    367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皖政办〔2006〕53号发布日期:2006-7-19执行日期:2006-7-19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改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举措。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发布以来,我省已有20多个市、县经过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践证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
    2023-06-06
    95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做好全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做好全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我国资本市场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是资本市场规范化、健康化、正常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及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扎实开展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一、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省金融办、国资委、经贸委、江苏证监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省
    2023-06-09
    334人看过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监察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人民银行各支行: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是,一些地区由于部门管理责任不明确,相互配合不紧密,基金管理不规范,导致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业务经办、专户、征收和支付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协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64号)精神,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2023-06-09
    123人看过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5-1-21执行日期:2005-1-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四章安全运行管理第五章事故与案件处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
    2023-06-10
    408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及《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皖政[2002]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镇规划区内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补贴标准。第四条省级政府
    2023-06-10
    450人看过
  •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合政办〔2007〕23号发布日期:2007-5-23执行日期:2007-5-2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条例》,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今后,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下级政府及其部门部署、检查工作时,要增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内
    2023-04-24
    165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文号:皖价法[2011]15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0〕75号)等规定,省物价局对2003年制定的《安徽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法〔2003〕165号)同时废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一、省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一)大范围调整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二)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三)5a级景区门票价格(四)输配气管道联网的天然气民用销售价格(五)公办高中学费(六)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学费二、市、县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一)城市自来水民用销售价格(二)城市公交票价(含轨道交通等)和出租车运价(三)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四)
    2023-06-07
    29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1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
    • 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处置方式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0
      目前,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规定必须以出让方式予以处置,二是规定可以在出让方式和租赁方式之间有选择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这主要考虑到,一方面如果让企业一律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企业改革可能要付出较大经济代价,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又要提倡企业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促进土地使用制度
    • 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范围是什么,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6
      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1)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具体来说,就是当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形式的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应当或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2)需要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必
    • 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陪产假是多少天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3
      1.一般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天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 政府能否在国有企业之间调拨划拨土地使用权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31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划拨土地使用权;2、受划拨土地人需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