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我国对于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保底是不认可并且禁止提供优先级份额认购者保本收益安排的。
相关知识:有限合伙人保底条款的内容
有限合伙人的保底协议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内部保底,即由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作出保底承诺;其二是外部保底,即由合伙企业的外部第三方作出保底承诺。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方来源于合伙企业内部还是外部。
有限合伙人的保底条款通常分为三种类型: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证本金加固定收益、保证本金加最低回报等。实践中,亦有担保方不约定亏损分担,而承诺差额补足,即在有限合伙人未足额收回投资本金或收益的情形下,由担保方对该等差额部分进行补足。根据其补足对象不同,该等差额补足承诺可分别归入上述三种类型。
不论何种形式或类型,对于内部保底,其本质都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约定排除风险共担原则,甚至也排除了一部分收益共享原则;对于外部保底,其本质都是担保方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保证担保。
如何约定有限合伙人保底条款的建议
1、有限合伙人内部保底
鉴于《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风险共担”原则,对于有限合伙人的内部保底,由普通合伙人或劣后级合伙人对部分有限合伙人进行完全的内部保底存在较大的违法风险。但以普通合伙人或劣后级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为部分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风险补偿,该等约定并未排除、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有限合伙人的风险,可能解释为未违反上述“风险共担”原则,而被认定有效。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人的内部保底,建议尽量不约定“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证本金加固定收益、保证本金加最低回报”等表述,而从分配顺序入手,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优先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收回本金后,再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
2、有限合伙人外部保底
对于有限合伙人的外部保底,由于属非典型的保证担保性质,一般应认定有效。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基金,外部保底亦违反相关监管规则,建议尽量不约定该等外部保底条款,以免在私募基金的合规上遇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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