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异议是指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认为重整计划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利益时,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重整计划的救济措施。债权人可以对债权人会议里作出的所有决议提出异议,包括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报酬、选任更换债委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在重整计划提交法院裁定前,通常是将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如果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提出异议,则由管理人向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进行全面的解答和沟通,以消除债权人的疑虑和异议。如果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在法院作出正式生效裁定前,仍然只是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项特殊决议,在法院正式裁定重整计划之前,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此时收到债权人提出的对重整计划的异议,应当暂缓裁定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后,对债权人提起异议的,《破产法》既没有规定对裁定的异议程序,也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重整计划,也不能提出上诉。现有法律规定未赋予债权人权利撤销重整计划或者撤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表决形成的决议。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重整计划未能获得债权人认可,怎么办?
442人看过
-
重整计划实施后,债权人能否继续起诉?
103人看过
-
破产重整计划需要债权人通过吗
77人看过
-
对于重整计划债权人如何进行表决
444人看过
-
一企业倒闭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484人看过
-
重整计划制定、批准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56人看过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
重整计划中的债权人可以参考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0重整计划草案中可以约定债务人优先偿还个别债权人的债权,但其他债权人是不会同意的,因此该条款一般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
-
对重整计划的债权人法律规定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5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有具体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
-
债权人不能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是怎么一回事辽宁在线咨询 2023-10-20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如何进行表决?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3《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
-
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分为哪些种类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0一般分五大类: 1、有财产担保权债权; 2、劳动债权;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其它社会保险(113条第一项以外的社会保险); 5、普通债权。有其它问题可以HI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