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晋中市城市更新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提高城市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市老城区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使用寿命长、质量差、基础设施不完善、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第三条旧城改造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片区开发相结合,并将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住宅安全、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第四条旧城改造拆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切实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旧城改造区第五条旧城改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优先顺序,分为重点改造区、配套改造区和允许改造区。(1)重点改造区域:涉及市政重点工程和城市景观建设的周边区域;严重影响城市布局和形象的区域,以及老小区。(2)配套改造区域: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大中型企业生活区;拆迁施工区域相对集中的区域。(3)允许改造区域:居民居住条件有待改善,城市配套功能有待完善,环境有待改善,按照旧城改造规划进行开发。(四)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建区域。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建设、土地、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老城区发展的需要,制定近期规划,旧城区改造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旧城区改造规划,报市旧城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指导旧城改造的依据。第七条提高旧城改造规划项目设计水平,鼓励实施大型改造项目,限制重复投资基础设施和零星开发项目。优先办理调查论证、项目储备、移交和建设申请手续。在建成区内,零星的重建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只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本办法所称旧城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规划,符合本区域或者重要城区街道、道路、小区、小巷发展要求的旧城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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