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0:32 221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武分利用土地详查成果,作好初始土地登记,尽快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如下通知,请结合当地情况执行。

一、关于土地详查成果的使用

1.土地详查成果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资料,土地详查完成后(未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的,必须按规程和补充规定进行补充调查),应将土地详查成果中的数据、图件交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核实,作为上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的依据。核实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异议,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2.对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和因使用小比例尺图件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的成果,暂不登记发证,先统计土地面积并做好变更调查和年度统计,待查清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可以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详查成果因调查比例尺所限未能查清村内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界线、用途和面积的,则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土地申请者,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中注明几个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发给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没有明确全乡农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之前,暂不发给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国营农、林、牧、渔场(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除外)原则上以场为单位划为一宗地进行登记发证。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如居民、企事业单位、机关、独立工矿等用地按城镇地籍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分别以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各自使用的土地划分宗地进行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

四、关于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用地土地登记发证

1.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部门管理的公路线路用地,依据土地详查资料,以县级行政区通过的地段划为一宗地,只登记造册,不发证书。已征用或划拨的公路线路内用于管理公路的建设用地。如岗亭、道班、监理站等,由建设用地使用单位申请土地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铁路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所在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宗地划分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通过的铁路线路区间线段为一宗地,车站部分以站两端线路上信号灯为界单独划宗,按宗地登记发证。

3.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管理的已征用划拨的水利工程用地,由水利工程用地单位申请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直接发给水利工程用地单位。

五、关于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及河流、湖泊等用地的登记

未明确使用权单位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河流、湖泊及其他未明确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详查资料,按县级行政区以乡(镇)等单位登记造册,不发证书。

六、关于宗地编号

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一个村划为一宗地,宗地编号以行政代码代替。一个村内土地属于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可以以行政代码加支号处理。

2.国营农、林、牧、渔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用地单位,以及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可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参照国家编码方法,编排权属单位代码,宗地号以单位代码代替。

3.农民集体在本乡(镇)以外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按土地所在地一个独立的权属单位划宗编号,申请、登记发证。

七、关于土地证书附图

集体土地所有证,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证(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除外),一般附土地权属界线图。铁路、水利工程等应发证的线状地物用地,土地权属界线图上应注明地物的宽度、距离、拐点相关位置。线状地物用地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大比例尺图件,也可以作为土地证附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12: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资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与生展。为加强对土地资产的管理,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问题通知如下:1.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称土地资产使用人)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为财产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土地资产的证明是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的证明文件。2.资产使用人因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使用面积、用途等变化的,必须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持变更土地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
    2023-06-10
    365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转发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批示“由国家土地局、财政部联合行文”。现将《请示》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是查清土地资源家底,搞清土地权属状况、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详查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开发土地,发展农业和制订有关政策提供重要依据。为此,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支持和安排好此项工作,力争在三至五年内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任务,并对详查成果资料如实汇总上报,积极应用,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附: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作过全面的土地资源调查,耕地面积不实,林地、草地、水面和各项建设用地也缺乏准确的数据,这种状况与我国当前加强土地管理和国民经济建
    2023-06-10
    30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贯彻(1990)国土(籍)字45号文件有关土地详查登记发证问题请示报告的复函
    江西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你办关于贯彻(1990)国土(籍)字第45号文件有关土地详查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查清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土地详查中的权属调查是《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其补充规定早已明确的内容,如果严格按照规程及其补充规定进行调查,其成果是能够满足以村(大队)和农、林、牧、渔场为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要求的。开展较早的省区,由于没有做权属调查,现在正在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补课工作,以满足土地登记发证的要求。2.土地详查与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必须紧密衔接,详查结束后,成果应送村、场确认,村、场据此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经审定进行登记发证。除对于个别有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问题,登记工作可稍放一放,待以后逐步解决外,必须进行初始登记工作,防止详查与土地登记脱节。3.关于土地所有权证发给村民委员会还是村
    2023-04-22
    108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过程中,为了解决好法律适用性问题,依法准确、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1.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二、新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构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法处理。三、新法实施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律依照新法处理。四、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原
    2023-06-10
    37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2.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忆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3.各地开展城镇村庄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检查制止乱发土地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海南建省筹备组:最近,发现有些地方、部门违背《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发放土地证书,并利用发证向土地使用单位、个人乱收费用,这种做法干扰了依法、统一管理土地的工作,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给用地单位和个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土地登记发证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上海市、广东省花县、山东省青州市进行了登记发证试点,将根据试点经验制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逐步在全国展开。为了保证土地证书发放工作的正确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是严肃的执法过程,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具体作法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各项规定办理。开展工作的计划、方案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目前除按照国务院指示,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
    2023-04-22
    25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试点的土地登记发证报批手续的通知
    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西、四川、陕西、云南、浙江省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130号《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要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要求,凡完成城镇地籍调查试点达到登记发证条件后,要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才可进行登记发证。凡未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已自行登记发证的,要在接到本通知的一个月内,向国家土地局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并补办报批手续。
    2023-04-22
    45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对云南省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你省(89)云土籍字第1号《关于铁路、部队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1、铁道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线路以外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一律以宗地为单位,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2、关于军队用地的地籍测量工作及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铁路部门使用的城区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测量,对确有测绘力量的铁路及其他用地部门,可以参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地籍测量工作,承包全部或一部分地籍测量任务。3、凡属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范围内的军队、铁路用地的地籍测量和收费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详查时已经解决的,一般不再重量测、不收取地籍测量费,用地单位可以依据详查资料申请土
    2023-06-10
    5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税务局,成都、南京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商定:(一)为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合作。(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籍定100号文件要求,加快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及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的步伐,及早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三)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
    2023-04-22
    35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执行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目前,大部分地区根据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应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或联合转发了三局一部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登记工作的开展。但是,从最近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还有一些地区尚未将文件转发贯彻执行。有的对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未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有的未向上级有关部门编报年度决算报表;有的未按规定比例上交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等。为全面贯彻执行9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土地登记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转发贯彻执行93号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尽快与当地财政、物价、测绘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取得支持,
    2023-06-10
    95人看过
  • 关于土地登记费问题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对土地登记收费的收费标准及免收范围均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属于免收范围的用地单位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换证登记过程中,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对属于单纯换发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一、土地收益金与出让金区别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与土地出让金区别如下:1、土地收益金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时,转让土地交易额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2、土地收益金主要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几大类,不同用途收费标准不一
    2023-06-23
    8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全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土地管理战线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已基本完成。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摸清了城镇土地使用状况,满足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急需,解决了一批土地权属纠纷,为开展地籍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而且促进了安定团结,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地要在此基础上,认真抓好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因地制宜地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在完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以后,各地要根据《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并根据本地条件确定勘丈方法,积极开展地籍勘丈工作。有条件的城镇要尽量采用《规程》规定的第一种方法,一步到位
    2023-04-22
    367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五、为土地使用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用图继续执行优惠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国发(1984)70号文件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所需大比例尺图件,由国家测绘局负责提供,其收费标准按国测发(1986)131号文办理。执行这一规定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有少数地方没有严格执行。主要是国测发(1987)473号文下发后,有些地方测绘部门按新的收费标准收费。鉴于此种情况,经商得国家测绘局同意,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用图收费标准,仍执行国测发(1986)131号文规定的优惠价。现将国测发(1988)163号、国测发(1986)131号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部门共同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局,并抄国家测绘局。
    2023-04-22
    226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关于土地证的费用问题求详细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4
      4.1前契税3%之后5%维修基金的30每平土地证钱就不多了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需要进行登记土地,关于变更登记土地使用证起诉状怎么写?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4
      (1)申请变更登记。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填写好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书、转让登记表;属继承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继承书,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属祖屋分户的,提交分户协议书或户主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还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土地证书、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必须与原来宗地登记档案并案进行。宗地部份变更的,要实地核定面积,界址点,重新绘制宗地
    • 关于宁夏土地治理中土地的赔偿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11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
    •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关宅基地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9
      农村宅基地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