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3 21:20:19 445 人看过

该段内容介绍了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标准,包括侵权者实施的四种行为以及侵犯的客体和主体等细节。商业秘密侵权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侵权行为必须满足故意和四种行为中的任意一种才能被认定为侵权。

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标准如下:

1.侵权者实施了以下四种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或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或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市场经济秩序;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3.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经营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等。

4.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商 业 秘 密 侵 权 的 特 征 是 什 么 ?

商业秘密侵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侵权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而实施;其次,侵权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即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商业秘密而轻率实施;第三,侵权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客体要件、侵犯知识产权要件、侵犯商业秘密要件等;第四,侵权行为必须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最后,侵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违反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有上述特征,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四种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或教唆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获取商业秘密等。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市场经济秩序。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等。侵权行为必须具有故意和过错,且必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具有非法性。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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