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判无期福安4“会头”因集资诈骗罪获刑
昨日上午,在福安市法院,宁德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铃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福安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黄娟、陈雪月、陈玉有期徒刑6年、5年和3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铃华(会头)在2002年3月至2004年4月期间,以民间互助会为名,利用高息诱饵,在福安城区内先后向雷某等191名会脚收取会款3599613元。除已经返还会脚林某等48人599936元外,余款2999677元均被王铃华非法占为己有,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置房产、健身美容器械和高档化妆品等。此外,2003年10月至11月间,王铃华又参与另一会头肖某某组织的标会5场,并以高息为诱饵从肖某某处标取会款566340元拒不返还。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铃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566017元,挥霍集资款拒不返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黄娟利用经济互助会形式在福安非法组织71场标会,吸收不特定群众100人为会员,吸收公众存款49500971元,倒会后造成83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4306029元,被其他会员欠款4768460元。被告人陈雪月利用互助会形式非法组织标会42场,吸收140人为会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883595元,倒会后造成102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2037921元,被其他会员欠款1891392元,且个人非法占有会款146529元。被告人陈玉利用经济互助会形式非法组织标会19场,吸收142人为会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4599元,倒会后造成94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613571元,被其他会员欠款362282元,且非法占有会款251287元用于个人消费。福安市法院认定,上述3被告人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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