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出纳不知情是否构成共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08:21:03 424 人看过

如果在非法集资的案件中出纳始终是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就不会被当作是共犯接受刑事处罚。

出于刑法理论“帮助犯”的考量,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一起犯罪就一定被判决同样的罪名。以P2P网贷刑案为例,非法集资案件常常涉案人数众多,十几甚至几十上百的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通常统一按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逮捕,这是因为非吸的入罪门槛较低,收集证据较为便利,一旦发现标的作假(这里的假,不仅包括无中生有,也包括无法匹配到对应债权等),则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修改为:部分人员免于刑事处罚,部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人员涉嫌集资诈骗。区别的关键在于:在共同犯罪中,他们所起的作用不同,对于犯罪起到的贡献度不同,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通常来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EO、

CFO、风控负责人,在公司做决策属于“头脑”,可能会被按照最重的罪名起诉;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销售能手,属于公司“左膀右臂”,由于不了解公司资金真实流向和项目真实情况,通常作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处理;对于普通销售人员和行政人员,属于公司“细枝末节”,在刑法视野内,通常作为证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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