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哪些意思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经过公检机关与律协的多轮博弈最终确立。
它是监视居住的特殊形式,用于当事人不适用普通监视居住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这一措施通常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固定住所的情况下执行,但在无固定住所或涉及严重罪行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时,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关键在于,这种监视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与对犯罪打击的坚决态度的平衡。
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了必须满足监视居住的基本条件外,还有特殊的适用条件。这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
2.涉嫌严重罪行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等,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形。
在后一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批准,确保了对这一严苛措施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了双重审查,防止滥用并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折抵刑期的规定
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如果日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判刑,之前的监视居住期限可用于折抵刑期。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刑罚执行的人文关怀,确保了被告人的权益不会因为程序的延长而受到不公。
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常适用于重大贿赂犯罪和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突显了这种措施在处理重大案件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n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n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n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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