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建立各种充电设施
1、鼓励住宅区停车场建立充电设施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2、政府部门配建充电设施纳入考核范围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3、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建立充电设施
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
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站,优先推进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4、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备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二、统一充电标准
1、尽快完成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等关键国家标准的修订稿发布;
2、新版国标发布以后,要对存量的充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尽快实现充电标准全国统一;
3、制定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标准;
4、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
5、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识体系。
三、完善相关政策
1、增加充电设备无需许可证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注意: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暂免收取电费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3、优先安排充电设备的土地供应
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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