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
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
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一、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拘传措施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措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须到庭而拒绝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的措施。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拘传被告时,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并用拘传票,由法警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经过批评教育,如果拘传人拒不到庭,可以强制其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抗拒拘传达室,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参加诉讼,至庭后再解除戒具。
(二)训诫措施的适用
训诫措施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后,对行为人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并将训诫内容记入笔录。
(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措施,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较轻的人,如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命令其离开法庭,以维护法庭的秩序。
(四)罚款措施的适用
罚款措施,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较轻的人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列举的六种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第一百零三条列举的妨碍调查取证、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适用罚款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具体意见,报人民法院院长审查批准后,制作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五)拘留措施的适用
适用拘留措施,必须是对于极少数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经过再三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报人民法院院长审查后,做出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强制措施的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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