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致残),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分摊系数/最高总额限制。
(1)收入标准:
A.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B.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C.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伤残等级系数: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
(3)赔偿年限:
A.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B.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①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②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分摊: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5)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最高总额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律师提示】
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的城乡标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②赔偿义务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额受不超过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简称“当地收入标准”)的限制。
因此,对于有多个被扶养人而且各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累计总额超过当地收入标准的,最多只赔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超过部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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