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回收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取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取消土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持有原土地证明书申请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灾害等土地权利消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持有原土地证明书和相关证明书,申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登记。考虑到出让人全面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所以,本条规定注销登记由出让人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后,注册机构应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债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债,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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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怎样注销登记会比较符合程序的?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24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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