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4 08: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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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崇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节选)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二、崇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条
1.转出:失业保险处于停保状态且未全部领取失业金;
2.转入:失业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失业保险处于停保状态且正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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