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和不可能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6:21:51 309 人看过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义务或者履行非货币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履行(二)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要求履行的。在本文中,非金钱债务与金钱债务相对,金钱债务实际上是指行为,即合同债务的内容是行为。不能依法履行的行为,例如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社会治安和良好习惯等法律原则。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同的原因而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因债务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和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因债务人原因不能履行债务的,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完全不能的,免除全部债务;部分不能的,免除部分债务。永久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责任;暂时不能履行的,除非以后的履行与债权人无利害关系,债务人不免除履行责任。在合同债务中,债权人可以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债务人应当承担因不能履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一部分不能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违约金和不能履行部分的赔偿金;另一部分,债权人有权继续履行;但部分不履行致使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意义的,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部分履行,从而要求违约金和全部不履行的赔偿金。完全不能或者永久不能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债务人要求赔偿损失。法律后果如下:

1)免除债务人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不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此时,债务人可以永久清偿债务,即使以后可以清偿债务,也没有再次履行债务的义务。部分不能履行的,在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免除债务人的履行责任;暂时不能履行的,在履行障碍消除前,债务人不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在双向合同中,免除债权人对给付的处理义务;处理完毕的,债权人可以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3)债务人应当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原因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取得有关证明。债务人未及时通知债权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赔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以与不能履行相同的理由取得支付对象的赔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赔偿利益的权利。例如,由于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非法损坏,致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债权人无法履行。此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违约责任,也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其已取得的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1)债务人必须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在可能履行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履行,而不享有赔偿请求权。债务人应因不履行义务而获得利益。也就是说,利益与不能履行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债务人因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者保险金债权,可以作为赔偿请求的标的。标的物灭失,同情金是出于同情而给予的,债权人因与不履行事由没有因果关系而不能行使赔偿权。债务人取得的利益必须可以转让。人身、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赔偿请求的标的。(4)作为赔偿请求的标的,最高利息额应当为原请求的数额。超过原债权的,债务人有权拒绝。在双向合同中,因第三人原因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免除债权人同时处理债务的义务,已经支付的价款可以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债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当承担对该价款的处理义务。如果行使赔偿请求权不能满足原债权的全部要求,其所受部分的价值将按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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