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差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15:22 185 人看过

(1)法律属性不同:

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经济行政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知识产权法

(2)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进行合法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竞争,保证经营者自愿参预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条件,是实现合法竞争的前提和保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进行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3)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控制市场、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部分中小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各个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防止少数经营者采取投机取巧的手段、违背商业道德去谋求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在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的大企业。

(4)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手段不同:

反垄断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行政行为,是由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机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通过行政命令、发布禁令、许可、行政罚款或者损害赔偿等方式,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干预和管理,有时也可采用司法的方式。

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民事行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解决。

(5)国家在调整相关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是以公权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行使公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严禁国家以公权所有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处于主导地位,经营者处于服从地位。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以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以一个与其他市场参预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经营者的身份,去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与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6)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不同:

反垄断法一般不直接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它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法定垄断,但并不排除滥用知识产权可以构成一种限制竞争行为,应该加以禁止。此外,有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作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制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既是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主要法的“兜底法”,也是大多数国家保护商号、商誉、商品名称、商品装璜、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等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被视为是规范市场秩序的行政法,特别是包括有调整部分竞争行为(广义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3: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新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发生了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什么区别?
    不正当竞争侵犯特定和个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权和人身权利。这是商业领域的竞争超出正常竞争允许限度的表现。这一限制是由一个社会的一般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决定的。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质是静态地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在经济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提高后,传统民事侵权法向商法、公法领域的自然延伸。这种延伸表现为法律对市场竞争中的特殊侵权形式的具体认定,使行为人承担不同程度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救济,不起诉。其作用是将市场竞争中的反道德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并进行具体调整,而不仅仅是根据诚信原则宣布其为违法行为,从而防止和消除过度恶性竞争的影响,维护微观竞争秩序。垄断行为是对竞争的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中都会导致缺乏竞争。这种限制竞争或缺乏竞争的状态可能对经济有害或有利。要衡量垄断是否限制竞争,权衡利弊,要动态甚至宏观地审视社会交易
    2023-05-07
    186人看过
  • 中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加紧立法和修订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主办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2004上海国际研讨会10日在上海举行。来自中国、美国、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国和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欧盟等世界组织竞争主管机构的高层官员,以及国内外著名企业的高层领导和专家学者济济一堂,就竞争政策与竞争执法、竞争法与公用企业及大型连锁超市、竞争法与企业发展自律、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滥用等四大议题进行研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局长、俄罗斯联邦反垄断部副部长、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竞争局局长、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总律师办公室副总律师、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副助理检察总长、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高级官员等嘉宾参会并发表了演讲。上海市工商局局长方惠萍在谈及主办此次会议的目的时说,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增长为中国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市场竞争也越发激烈,在竞争执法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
    2023-06-08
    396人看过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一)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二)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三)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什么?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2023-05-07
    355人看过
  •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吗?
    不正当竞争,啤酒,政府,市场,限制,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吗?某牌啤酒是国内知名品牌产品,2000年进入某地市场以后,销量直线上升,使当地的一种品牌的啤酒市场占有率迅速下降。当地政府为了保护自己的啤酒市场,责令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前者的各种卫生指标进行检查。检查后,该局同政府主管领导协商后,认定该啤酒为不合格产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了检查结果,使该啤酒在这一地区的销量直线下降。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啤酒进行抽查,结果是所有指标均达到了国家标准。那么,该地方政府的行为是否和法呢?律师回复解答:该政府的行为是限制该企业的正当竞争,它滥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产品进入流出本地市场,其目的是为了谋取行业或地方的局部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了这一规定,即构成了限制
    2023-06-09
    199人看过
  • 正推进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某某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法制办、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积极推进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职务发明条例出台和专利代理条例修订工作,工商总局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版权局积极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某某介绍,去年共受理专利申请279.9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100万件,达到110.2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去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是35.9万件,位居全世界第二位。此外,法制办、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积极推进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职务发明条例出台和专利代理条例修订工作,相关草案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媒体了解到,工商总局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版权局积极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农业部、林业局推进《种子法》修订工作,将植物新品种专列为一章。科技部形成《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环境保护部
    2023-04-24
    184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同时,在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也进行了补充完善。焦点:如何遏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草案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第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实际是侵犯用户
    2023-06-09
    83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合与法律适用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基本上一种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的关系。但是,我们得出这种关系是以两法的调整对象,即它们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为基本依据的。此外,我们还应当从法理学的视角对两法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事实上,在学界,也有学者认为两法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竞合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作出具体的分析。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竞合是就不同法律之间所调整的相同的或者相互交叉的法律关系而言的。事实上,从整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律关系。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则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我们承认并且非常强调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但是它们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并非相同或者交叉,而是属于逻辑上的相互衔接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所谓的法律竞合
    2023-06-08
    215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起,已历经10余年。其行为制度基本满足了当时的需要,基本涵摄了当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特别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各种市场要素及其体系架构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领域的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充分地显现出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相比,尚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也限制了该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力度。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对其加以完善,是竞争法法治面临的急迫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目前比较突出问题是:1.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局限性。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调整模式是综合式,即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针对受传统体制影响和包干体制的制约,我国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某些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比较
    2023-06-08
    139人看过
  • 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异同
    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但问题在于,有的学者把反倾销法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就把问题简单化了,而且这种概念上的失之毫厘会导致在实践操作上的差之千里。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同异搞清楚。首先必须厘清什么是反倾销,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政府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相同产业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有害冲击,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的救济措施主要以针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为手段。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国的法律对它的界定和含义各有不同,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模式也各不相同。但一般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3-06-08
    352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
    2023-06-07
    249人看过
  • 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对于这次的修订,作为修订前的修订草案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一、这次修订的必要性: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比如,对实践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未做例举,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等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等等。因此,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分有必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新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根据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
    2023-04-24
    188人看过
  • 工商总局: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于4月11日至12日到广东调研指导工作。张茅强调,大力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在听取广东省工商局局长卢炳辉关于推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汇报后,张茅指出,广东工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很多工作在全国走在前列。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在广州、东莞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年检改革试点,在惠州深化公司注册资本改革试点,都有良好的开局,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他希望广东工商部门进一步开拓创新,为全国工商系统改革创新提供有益的经验。张茅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认真落实好当前重点工作。要积极服务发展,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加强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加大广告战略实施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特别
    2023-06-05
    50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大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日前在上海举行的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2005上海国际研讨会上透露,《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进行修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将其列入明年的日程。张穹全程参与了《公司法》的修订,他表示,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市场准入制度上降低了门槛,而《公司法》的修订在完善我国市场准入制度上的效果,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市场主体准入把关部门,也就是工商部门的工作落实和体现,这就给工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认为,一方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公司登记法规要作相应的修改,另一方面,要在贯彻实施《公司法》的过程中不断总结,也要加强新《公司法》的培训。张穹透露,和市场准入相关的另外几部法律也将有重大变化,其中,受人关注的《反垄断法》加快了立法步伐,争取今年年底提交国务院讨论,广受关注的《破产法》也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在研讨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透露,我国将总结企业登记实践经验,借
    2023-06-08
    331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的竞争关系调整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作了相应的禁止和制裁的规定。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串通投标的行为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市场自治规则的维护,反垄断法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诚实商人的正当竞争利益,反垄断法旨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强势竞争者的利益;3、不正当竞争的非法性标准具有较高的稳定性,非法垄断的标准随着产业政策的调整具有易变性;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是事后的,以民事救济为主,反垄断法主张事前管制,主张行政管制,辅以民事和刑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
    2023-07-08
    198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反不正当竞争法1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与联系是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4-06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或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折扣和佣金必须如实入账。不如实人账将会被认为是商业行贿或受贿行为。一旦发生,就将面临法律或纪律的严惩。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联系与发展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2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
    •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怎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5
      1、法律性质不同 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 2、立法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促进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地位。
    • 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7
      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相比较的法律特征是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07
      1、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