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第三条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第三章验收标准
第六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第七条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十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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