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房屋拆迁有合同吗
有合同,房屋拆迁合同是双务合同,拆迁人负责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则应按约定迁出拆迁地。与其他合同相比,房屋拆迁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计划性、综合性和当事人的特定性。
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迁建计划和用地文件是房屋拆迁合同的前提和依据。房屋拆迁合同的综合性是指,房屋拆迁合同中不但详细规定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而且详细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生产、生活的妥善安排、安置。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在城镇,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农村,被拆迁人是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私房拆迁中被安置人与被拆迁人有何区别
拆迁人将房屋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安置到拆迁人新建的、购置或拆迁人提供的其他房屋中居住或使用。安置与补偿不同,补偿是对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之补偿,解决所有权问题;安置是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安置,解决使用权问题。不论是采取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确定安置的对象是解决安置问题的前提。一般认为,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人都应当得到安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的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才能具体实施拆迁活动。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房屋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租赁期内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通过租赁合同的性质被确定而下来。而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虽然其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不是建立于租赁权基础上,但是根据其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长期、事实上与被拆迁人共同拘束被拆迁房屋内,这种居住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所以,在拆迁安置中,保护被拆迁人其他家庭成员合法居住权的原则应予落实。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家庭成员都可以成为拆迁安置对象。在房屋使用权问题上,谁是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人,一般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或拆迁行政裁决作出时,在被拆迁房屋的住址是否有常住户口,并经常居住于被拆迁房屋为认定标准。其中包括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常住户口在本市学校的学生或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和职工、常住户口在本市幼儿园的儿童等。其他家庭成员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或户口虽然在但本人并不经常居住于被拆迁房屋的,说明其居住问题已经自行解决,所以拆迁人不负有为其解决居住问题的法律义务。
三、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哪些
(一)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二)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三)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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