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08:54:27 454 人看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一)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六)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诉讼》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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