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1、按照民商法理论,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学理上的解释通常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使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发生异常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不仅是合同效力原则,更是允许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免除合同责任的原则。
2、《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有效规范了我国的用工状态。该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既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相适应,又与契约自由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衔接。随着劳动用工形势的不断发展,情势变更原则越来越凸显出它的重要作用。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法情势变更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止。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终止均应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现行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止,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应当因此发生变更,当属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当事人原因
(1)用人单位的升级转型致使原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企业升级转型,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明确界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升级转型作出概念性的界定,即:企业在改制、搬迁、股权变更、转型等。
《意见》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关于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应当与职工平等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发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或严重亏损,致用人单位必须调整经营策略、转变经营思路和方向,令原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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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情势变更包括些什么?
律师: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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