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过程中如何操作
首先,在刑庭建立罚金和追赃判决的案件登记制度。为利于执行,对涉及财产型的刑事判决由内勤遂件进行登记,在罚金缴纳期满后移交立案庭登记立案。对退赃的判决因没判决确切的履行期限,如果同时判有罚金需要执行的,可同时移交立案庭。没有判处罚金的追赃时间在案件生效后立即移交立案庭。登记立案的手续可参照移送诉讼费的执行一样,建立立案登记制度。最后,移交到执行局执行。
其次,在执行局建立罚金和追赃执行案件的跟踪制度。因罚金的执行和追赃的过程较一般执行民事判决的时间长,也不是一般执行人员尽人力可以就能执行到的,可在犯罪分子刑满前不规定执行期限。而建立执行追踪制度,规定必须掌握到犯罪分子的动态,何时刑满何时回家以及回家后的收入情况建立动态跟踪表。执行人员在犯罪分子回家后一定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定期与居委会、乡镇一级具体帮教人员联系,掌握好罚金执行的基础情况,必要时可以请求相关机构和团体配合。对此,法律可规范罚金和追赃退赔的执行需要协助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由执行机关掌握。限制犯罪分子出境及高消费等措施。此外,为防止司法腐败,还可以建立执行人员基本考核制度。在审判管理流程中,将对罚金的执行情况做单独的统计,纳入年底质效考核或目标考核,从而加大执行人员的责任心,督促犯罪分子自觉履行,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监管
鉴于审判实践中罚金刑的立即执行确实存在困难,为使罚金的设立不是形同虚设,有利维护法律尊严,有人提出罚金易科制度。罚金刑易科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承认,各国并经实践证明,易科是针对罚金刑执行难问题的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而且有人提出,在当前条件下,将罚金刑易科的方式限定为易科自由刑是比较恰当的。
有专家不赞同罚金易科制度,容易产生刑罚的混乱,也容易使犯罪分子为了免受再一次的牢狱之灾而铤而走险。此刑非彼刑,在立法原意和打击力度上都不相同。既然设立了罚金刑对犯罪分子以经济制裁就得严格执行,严格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监控,建立相应的财产监管制度,以加强罚金刑和追赃的执行力度。比如说对于没有缴纳罚金和退赃的犯罪分子刑满实行财产必须登记制度或者劳动监视制度,由本人或用工单位予以登记,由执行机关出局协助扣缴罚金通知书留一部份常用的生活必需生活费,定期划扣,由犯罪人自己定比例按期缴纳。
严格说来算是一种间接的劳动折抵罚金制度。对于一部分执行不能的案件,我们认为,可以采用包括社区在内的公益劳动的报酬方式折抵罚金。这种劳动是自由的,可以由犯罪人自己选择,而非强制的易科劳役,犯罪人不容易产生对立情绪,滋生新的犯罪。当然,要使犯罪人心甘情愿地将财产处理执行机关监控下,也是执行人员的工作难题。
三、如何终结罚金及追赃的执行程序
刑法规定了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由此确定刑法规定有罚金的终结只有一种情况,犯罪分子因不可抗拒的灾难无法缴纳,而其他情况的无法缴纳是不能终结的。有人认为执行终结应当下达执行终结书,送达给犯罪人,解除其精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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