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人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减免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要求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告的要求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等。
要求各地负责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批工作。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受理机关、办理流程、需报送的资料等。要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管理工作方式,推进网上审批。
广东省有关政策如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批。
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实行分级审批办法:
广州、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50万元~100万元的幅度内,划分本地区市、县(区、市)审批权限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汕头、潮州、揭阳、梅州、河源、汕尾、湛江、茂名、阳江、韶关、清远、云浮市,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东莞市、中山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自行审批。
凡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报省地税局备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2号)、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号)都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做了具体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文规定:“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所谓的定期减免,就是由有权税务机关确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后,不需要纳税人申报审批,可直接享受减免;所谓不予减免是指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单位)即使纳税人申报减免,也得不到批准。
对此,纳税人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须按以上要求办理。在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与资料的,要注意以下两点:
1.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2.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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