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承包土地合同书面文字怎么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5 17:20:35 136 人看过

一、村里承包土地合同书面文字怎么写

土地承包合同应该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住所、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

2、转让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

3、流转土地用途;

4、转让价款;

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违约责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流转,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土地仍归村集体所有。流转面积一般较大,按法律规定,流转的农用地也只能用于农业开发,不能改做他用,每年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一次性付清多少年的租金。

土地转让,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前提是国有建设用地,因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非本村集体成员是没有资格使用本村土地的。土地转让受很多限制,国家有专门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如果非法转让土地,是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分三种

(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4、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3、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上报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对外发布。

4、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

5、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在公告期结束后,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磋商。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承包户)与业主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三)抛荒耕地的流转,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查摸底。各村或村民小组认真填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发放的《抛荒土地调查登记表》,对抛荒耕地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抛荒的年限,并由参加调查核实的人员及农户签字确认后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

2、公示。抛荒土地摸底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对土地抛荒时间达到二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公示有异议者,要求继续承包已抛荒耕地的,应在15天内提出复耕计划报村集体和村民小组备案,复耕期限为半年,到期未复耕的视为放弃复耕,由原发包单位依法收回。

3、农户确认同意。抛荒土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经农户确认同意后收回。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农户签字后作为回执交回原发包单位存档,一份由农户留存。对于收回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通知书难以送达的,可以依法采取留置、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法送达。承包农户也可以将抛荒土地委托发包方流转,对连片抛荒地还可以由所涉及的承包户共同合作开发经营抛荒土地。在开展抛荒地调查中,农户在限期复耕、委托村集体流转和村集体收回承包权三种方案中,选择其中一种方案进行签字认可。

4、终止承包关系。经合法程序收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原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手续由发包方申请,经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农业局确认。

5、流转。收回的抛荒地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的抛荒地,由原发包方统一组织流转,收回的抛荒地,经流转所得收入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村集体流转抛荒地因流转所得的收益,归承包农户。村集体无法流转的抛荒地,应及时上报县、乡(镇、街道)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土地、农业、林业等部门技术人员,对抛荒地的地质、地理位置等进行评估、论证、策划,引入项目,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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