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审查合同招标的要求和承包商的主要资质(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本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2)2004年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五种合同在法律上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以上的;(2)无资质的实际承包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称的;(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但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将建筑工程非法分包的;(5)承包人非法分包建设工程。因此,对承包人的资格审查会妨碍合同的最终效力。在实践中,律师在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都经历了前期的互查阶段,但仍需从具体合同特征的角度进行分析。
2。注意审查工程承包范围
总体上比较简单,表明与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自动喷水灭火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含智能系统预埋管、箱、壳等部件)等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设立标志。明确工程开工日期对确定工期具有重要意义。一般以发包人、监理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由开工令等确认);
施工许可日期与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的,以施工许可日期为准。
4。注意组成合同的文件的审查顺序。第一,应当注意前者具有优先权;第二,如果有补充协议,应当注意与合同文本相一致。注意审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出的监理工程师的权限设置。
对于工程师的指令可能引起工期延长、工程质量、合同生效等重大变化的,可以约定经发包人或承包人批准后生效。
1。明确工程师的授权范围。超出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人确认。一般认为承包人应承担责任,但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可以约定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如:发包人因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注意审查延长工期的协议。1工期延长的原因,除不可抗力规定外,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以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体等因素、约定标准为依据,确定延长工期是否构成延长工期,关于延长工期的程序性协议:承包人应在一定期限内书面报告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批准。可增加“视为”条款。(视同条款: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注意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承包人应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进行自检,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室外装饰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应先取样,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人验收后方可施工。”等等。
(2)通用条款中有具体规定,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注:如合同价格按以下三种方式确定:(如合同价格按合同价格和合同价格确定)对于未包含在单价或总价中的工程,发包人没有增加付款的义务,并认为该工程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格中。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材料差价的变动部分和调整部分,不重新核对报价、底价和中标价格。)
(2)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格调整方式为: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定额计价,扣减税前总价。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由业主的主管和现场工程师共同批准。在施工期间,人民币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不予计算。人民币元以上的单笔变更或签证,在决算时调整。签证和更改的数量应按专用条款中规定的相应下浮率减少。(3)成本加报酬合同。少用
10,注意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数量,按比例。
(2)根据节点支付协议,双方将根据合同特点达成协议。律师考察的是项目的综合进度和付款匹配情况、前期垫款比例、垫款压力、项目过程中持续科学的投资等,注重对项目变更协议的审查未经规划设计批准,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但必须在实践中进行变更。
确认过程:如因工程变更而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工程内容,承包人应在变更发生后的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经工程师批准后,书面报告应提交业主批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的,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经发包人批准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变更通知单,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内,元以内的单项变更调整不计算在内,元以上的单项变更调整在竣工决算时进行调整。
12。注意审查竣工验收结算协议,现阶段程序设置为:(1)验收流程;(4)主体加质检站;(2)工程交付;(3)资料交付;(4)竣工结算。(时间,视同条款)
重点是验收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时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提交时间和结算资料的补充要求。注:作为承包人,别忘了补充:结算文件提交后,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的,视为结算资料已被批准。(1)应明确履约保函(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在何种情况下,保函的生效和失效时间、保函的返还时间和利息协议;
(2)工期延误违约金:扣除保证金、违约金和违约金工程款和总价的损害赔偿金。(3)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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