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不同于宅基地,承包地,但归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是农民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自留地不得擅自建房。建房应当通过以下步骤申请:(一)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宅基地的使用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或村民小组张榜上公布。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镇)国土资源研究所审并将会议记录和讨论决定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备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或林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申请宅基地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接受人民监督。
农村自留地建房需要经过地方允许吗
在农村的自留地上建房,属于村民建设住宅并经依法批准的,所以不需要地方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同样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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