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措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5:45:04 442 人看过

法律对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措施:

一、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二、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三、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两岸婚姻对家庭及妇女权益之衝击

观察台湾已浮出檯面的社会事件,例如大陆新娘来台后返大陆探亲被迫依大陆「一胎化」政策而强迫堕胎的人道议题,社会新闻中屡见的「假结婚、真卖淫」的治安议题等,或是台商因「包二奶」抛弃元配及子女的或妇女权益与亲子纷争,或老荣民遭大陆配偶暴力相向之家庭暴力问题..各种错综复杂案例,让我们更需正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相隔多年后又互动后的社会问题及两岸间相关法条例差异。

(一)两岸婚-防杜非法居留,横向联繫不足

大陆配偶来台定居,相关的法源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係条例地十六至十七条,及大陆地区居民在台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大陆配偶来台,目前按照「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居留数额表」,採行「双轨制」放宽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居留配额,使大陆配偶申请来台除依旧制每年开放叁千六百个名额,在结婚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时,请来台依亲居留,因此从结婚公证书上所记载之结婚日期起算起二年后办理居留,在结婚满两年之前,大陆的妻子只能以探亲身份来台湾,而因应排队人潮需求(截至今年六月估计以近十万人的申请数量),政府也将符合前项资格,但等待配额超过四年、婚后累计在台居留逾两年者,可不受配额限制即时取得居合法居留,当取得居留满二年后,就可以向居地县市警察局申请定居后,即可取到台湾地区身份证。

我们可以了解,为防範两岸婚所产成的「衍生性人口」(如大陆之岳父母在可以来台,之后,岳父母的大陆孙子女依法也可到来台,接下来孙子女的父母也可来台)的问题与困扰,前项配额政策不得不以「是否怀孕」、「等待期限」及「核准配额」等方式作为「检验婚姻真实性」的方式,但是,对无数期望期望早日团圆的两岸家庭而言,配额很少、等待期又长,无宁是家庭的煎熬,因此,在政策面上如何立于人道权益及防弊非法居留减少治安问题下权衡,并採取相对的配套措施,是实不容缓之事。

目前,在两岸婚姻成长惊人速度下,政府相对行政运作显的因应不足,因为,从掌理陆委会、海基会、入出境管理局、户政单位及警政单位间等横向联繫上,尚无法形成有效的查察或服务工作,在行政部门各司其职下,以单一机关个别的文书作业,极易产生让不法之徒得逞之行政漏洞,也由于政府部门根本无法掌握多少比例的夫妻是真实情感基础或以结婚为幌子行非法之实,无怪乎让许多卖春、非法打工、伪变造证件、虚伪结婚的人也能以大陆配偶的方式进入台湾从事非法工作,形成治安的死角。

而政府防堵变相非法居留,避免造成台湾社会治安衝击之首要工作,即针对目前两岸未通但实则互动频繁之民间议题,设立单一的行政窗口(如移民署或大陆科),藉以落实统筹的处理单位,除宣导民众及早掌握法令差异讯息,同时,民众也有单一申诉及服务谘询管道,就政府而言,在防堵非法居留及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上,也不至囿于目前支离破碎、各自为政之行政职责与法令规範,对于复杂或有疑点申请个案使不上力或成叁不管情事。

一旦建立单一管道及流程,即可从最初核发单身证明的海基会之文书验证工作上,即对有疑义个案加註防範,后续配合出入境管理时观察留意,在其等待居留或合法取的居留后,又有户政单位与警政单位户籍查察户口,确实达到防弊,次外,在查察过程也应同时配合社政单位社工人员,对于有服务需求(例如遭遇家庭暴力、经济困境或医疗问题等)之大陆配偶也能及时提供个案访视与转介。因为,来台配偶在取得可合法居留权后,社会就应视其为台湾妻、台湾小孩的母亲,其社会适应、工作、医疗及福利等需求亦应注意,则单一家庭系统的问题未加解决,同样会扩散成社会问题。

(二)两岸婚-台商「包二奶」台湾元配求助无门

除上述两岸婚除上述来台大陆配偶的议题外,近年产业外移,在大陆设厂比比皆是的状况下,商赴大陆让妻子独守台湾是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然而,由于两地相隔又缺乏情感联繫,难免形成无数破碎家庭的事件,如因「包二奶」遭先生恶意遗弃,或不提供薪水养家,台湾元配成经济弱势,或求离婚时分配财产,先生其实已办脱产,反债留台湾让元配处理等。

由于大陆法律无通姦罪,元配若想隔海抓姦,公安也无法可办,即使委託徵信社蒐证后返台拟判决离婚,还得找到两位大陆证人能够入境停留并随时接受传讯,困难度极高,而恶意脱产方式让台湾元配无法分配财产案例,即使亲赴大陆求偿,在两岸制度差异下,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让大陆的法院强制执行讨公道不易外,加上台湾长期隔阂,民众对大陆法一般人其实一无所悉下,台湾妇女遭遇面临的困境可想而知,两岸互动下,保障权益的措施或法令不周延,所影响并不只是妇女权益而已,更造成家庭衝击。

我国法律之形成台商能堂而皇之在大陆合法重婚之漏洞,其主因在于,台湾民法亲属篇以「仪式婚」为合法婚姻形式,台湾已婚男性如婚后未至户政办理登记,身份证配偶栏即为空白,持未登记配偶栏的身份证向海基会申请单身证明,即能神不知鬼不觉赴大陆重办结婚登记。

现行法令措施不周全,使服务资源不足且缺乏讯息,目前,台湾除少部分妇女团体提供谘询服务外,政府并未加重视,两岸关係不明又时空阻隔下,台湾妇女权益维护服务机制如何建立,正考验政府的智慧与民间团体共同努力。

(叁)两岸婚-非法婚姻仲介无法可管

现阶段,赴大陆求亲多依赖婚姻仲介,在短时间下仓促结婚,在文化价值差异、缺乏感情基础或年龄差距下,当事人视婚姻是婚约是买卖实无从确知,若是真心缔结良缘固然值得祝福,但也常诸多男性因生理残疾或家庭照顾需求,在台觅偶不易而转战大陆者,其婚前遗传筛检或大陆妻子的妇女权益问题,这些不仅是私领域家庭问题,更是公领域的政策问题了。

两岸婚姻之仲介业是问题的源头,以区区数万台币即能仲介新娘的婚姻仲介业良莠不齐,其问题在于该行业在台湾的法规中在台湾并不被认为是行业,根本无法可管,其仲介的方式如只以刊登小广告的方式,内容又为婚姻感情,同时在规範上亦难界定其报酬及收益,经济部以管辖,再以新闻局而言,广告内容非妨碍风化,更无查缉理由,大陆委会方面,又以处理大陆政策及大陆关係为主.,已由可见我国公部门无从管理两岸婚姻仲介问题之窘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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