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所有者是否能要求取回出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1 01:50:12 427 人看过

实际出资人取回房产需满足双方存在房屋代持协议等条件。房屋基本单元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房屋或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登记,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

若实际出资人想要取回其出资的房产,则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代持协议等。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房屋基本单元的认定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确定的基本单位。而根据《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房屋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单位。

从法律法规来看,房屋基本单元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以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房屋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单位。这些标准旨在明确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便于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和管理。同时,这些标准也有利于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秩序,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实际出资人想要取回其出资的房产,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代持协议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的认定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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