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邮寄送达作用有限
目前法院对诉讼文书送达的首要方式是邮寄送达。由于邮政人员身份的限制,如果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邮政人员无法邀请有关组织或单位代表见证进行留置送达。此外,常出现未核实受送达人身份,将诉讼文书送达给非受送达人的情况,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2.直接送达签收难。
涉诉当事人不愿签收法律文书,为逃避法律责任,被告总是千方百计躲避送达。
3.留置送达见证难。
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上除了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签名外,很少有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
4.没有严格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前提必须具备两个选择前提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审判实践中,一般采取邮寄送达或者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方式送达,一旦不知道当事人联系方式或者邮件被退回,即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5.邮寄送达的退还邮件没有附卷。
从申诉、再审案件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时有退还邮件不在卷中的现象。
问题分析:
1.法律规定的送达顺位与社会发展不适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首先应当采用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在上述两种方式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然而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案件承办人没有时间和精力单独为案件直接送达,因此,法院多以邮寄送达作为第一送达方式。
2.法律规定不完善。
(1)送达地点单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住所地为送达地,受送达人的经营场所等地不是受送达地。
(2)签收人范围过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签收人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
(3)法律没有对躲避送达行为规定必要的制裁措施。
3.留置送达的条件过于严格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必须有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见证。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人民组织人员的自觉,对于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无能为力。
对策建议:
1.以邮寄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从实践效果来看,邮寄送达目前仍应该是法院送达的主要方式,但不能过分依赖邮寄送达。除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外,不能忽略其他送达方式的功能。
2.法院设立专门的送达组。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直接送达,弥补邮寄送达的不足。
3.完善送达程序。邮寄送达被退回后,首先考虑直接送达,直接送达过程中符合留置条件的适用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仍不能送达,必须通过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深入了解受送达人的真实情况后,确定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决定公告送达。
4.公告送达在案卷中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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