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在哪里发现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1:06:04 115 人看过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惯例,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病人数量。要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经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认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赔偿金额。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双方可以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机构由医疗纠纷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设有专门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可以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提出委托鉴定;也可以在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提出。然而,这一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如果双方共同委托,医疗纠纷双方需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不接受单方面的委托!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当地医学会是不会接受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负责人。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属医疗机构组织鉴定的报告后,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或者患者及其家属单方请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取得许可的。

项目的启动通常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有必要;或者患者提出自己的要求,卫生部门批准和批准。医疗机构未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认为不需要鉴定;患者及其家属申请鉴定,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需要或者拒绝鉴定的,按照本办法办理无法启动!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单方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启动鉴定申请。

如果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往往是在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之前进行鉴定。如果争议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医学会往往拒绝接受。等待法院的委托或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认定医疗事故。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初审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事故纠纷的,法官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在设置上有其特殊性,与其说是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从而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能够更好地控制审判程序,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法律依据。

如果法院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纠纷双方无需申请,当地医学会是否接受也毫无疑问。只要初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患者或其家属必须注意及时收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实物、挂号卡、医药费、交通费等,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卫生管理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报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材料,并指定对整个医疗纠纷案件有详细了解,逻辑思维清晰,能讲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将向医患双方发出提交材料的通知。医患双方上交鉴定材料后,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和专家人数,组织双方随机抽取专家,将鉴定材料交给鉴定专家,并组织鉴定会议。专家得出结论后,医学会将结论发送给转让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专家鉴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对第一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第一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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