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限制是指持票人为汇票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在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因为出票人是票据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所以如果票据出票人持票,则其不享有票据的追索权。因为根据票据法中的一般原理,只有后手可以向前手要求行使追索权,而其前手是不能向后手要求行使追索权的,所以由于出票人是一般的票据债务人前手,则其不能够再次行使票据的追索权了。
如此类推,如果持票人的背书人的,则背书人对于其后手是没有追索权的。因为背书人的后手没有承担对其前手的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追索权的发生除了构成前述实质条件之外,还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条件。这一形式条件即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保全手续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证明。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拒绝证明主要有:
(1)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持票人已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公证书。拒绝证书分拒绝承兑证书和拒绝付款证书。拒绝承兑证书指汇票因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因付款人死亡等原因而无须提示承兑时,持票人请求做成的证书。拒绝付款证书是指汇票因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提示付款致使持票人不获付款所做成的证书。持票人已请求做成拒绝承兑证书,而无须再请求做成拒绝付款证书。拒绝证书是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其有一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拒绝人和被拒绝人名称;②汇票的内容,即汇票记载的事项;③提示日期;④拒绝事由或无从提示的原因;⑤做成日期;⑥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盖章。
(2)退票理由书。汇票的持票人委托银行办理票据托收,或者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可由其出具退票理由书,说明退票理由。该退票理由书可起到拒绝证书的作用,故持票人有退票理由书就无须再请求做成拒绝证书。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退票理由书应包括下列事项:①所退票据的种类;②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③退票时间;④退票人签章。
(3)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这也是拒绝证明的形式之一,可起到证明持票人已行使其权利而无结果的情况,可代替拒绝证书。
(4)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该等证明包括死亡证明、失踪证明书等。这些证明也具有拒绝证明的作用,也为《票据法》所肯定(第六十三条)。
(5)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这表明持票人在上述情形下无法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故有权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无法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付款,因而,该等处罚决定便具有拒绝证明的作用。
持票人出具上述文书之一的,即构成其行使追索权的形式条件。《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一、银行受理贴现业务
首先,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业务申请;
然后,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
第三,银行清算岗位查询票据的真实性,核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二、资金申报
银行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并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票据是否出具说明。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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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的追索权是什么意思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30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你拿着票据银行不给你钱的时候你可以想前面票据的持有人、出票人要求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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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具体应该怎么行使香港在线咨询 2024-08-26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支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