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06:36 304 人看过

第一条为规范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持有者(以下简技术出资者)将其技术成果财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出资入股,技术出资者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或企业享有的行为。

第四条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

对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经当事各方约定,作价总金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35%的,本市科技成果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外地科技成果须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其中成果作价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转报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的项目,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情况;

(二)技术出资者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非专利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企业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手续或投产计划;

(四)由出资方共同签署的协商作价协议或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技术出资者可以用下列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价入股:

(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计算机软件;

(三)技术秘密;

(四)法律、法规认定的其它技术成果。

不包括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技术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第七条技术出资者对其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必须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并向其他出资人提交技术成果权利证明的文件。

第八条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作价可采用协商或评估的方式。采取评估方式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办理确认手续。企业出资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

第九条技术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技术出资者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出资各方应就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金额及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将作价金额及有关事项写入章程。

第十一条技术出资者在企业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入股协议,办理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各出资方应当约定在企业存续期间,未经企业许可,技术出资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与企业有竞争的其它企业中担任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或技术服务等职务或者在自己的企业中生产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第十三条已申请专利但尚未获得授权的技术视同非专利技术,该技术作价入股后,专利技术申请获得授权的,技术出资者必须在收到授证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企业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技术成果作价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技术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国有科技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时,对原企业的创办和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起着不可替代作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享有不低于原企业净资产中无形资产的20%的股份。非国有企业可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可按技术成果所占股份的20%至30%,将股份分配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持有,其中贡献特别突出的成果完成人,持有比例可超过30%。具体持股份额由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对自己研究开发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以及本单位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寻求转让和技术出资入股,对在该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其奖励金额可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并依据其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企业收益。

第十八条出资各方违反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合同,或弄虚作假、隐瞒其事实真相,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出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会计等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当事人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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