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二者有什么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0:23:28 75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法等同于司法审查法

由属于司法系统的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对引起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在有些国家被称为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不久,也有学者提出行政诉讼法就是一部司法审查法。其理由在于,与熟知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比较,行政诉讼法至少有着三个方面重要不同:

1、它确立了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利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

2、它调处的是两种基本关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3、它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且实体规范占据着核心地位。

它在第53条中将违法的行政行为概括为七大类,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超越职权

4、滥用职权

5、不履行义务

6、显失公正

在第11、12条中具体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以上述违法情形为由提请法院审判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这些规定虽然是在程序法中,但就其实质而言并非程序规范,而是特殊的实体规范。行政诉讼法是一身二任的,它既是一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专门程序立法,也是关于行政违法及其法律责任的一个专门立法,且后者可以说居于核心地位。提出此说的学者还特别强调,说行政诉讼法是司法审查法,并不是为了改换一个称谓,而是因为这一说法更有助于把握其精髓。

二、我国存在司法审查制度吗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为司法审查制度,这一认识已经为行政法学界普遍接受。只是那些受到西方违宪审查概念颇深的人,依然坚持中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其实,从司法审查这一词的渊源看,其在英国普通法传统上是指,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院用英王的名义,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决定进行复审,禁止他们的活动超出各自的权限范围。司法审查没有成文法的规定,它的根据在于普通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由于英国在近代以后采议会至上原则,故司法审查在这个国家不涉及对议会立法的审查、没有推翻立法的权力,且英国又沿用不成文宪法制度,故司法审查也没有非常明确的、严格的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之分。

美国虽然承袭了英国普通法传统,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写出近代成文宪法的国家,而且,其宪政制度并没有确认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中哪一个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不像英国议会至上原则那样,在法院审查代议机关立法方面设置不可逾越之障碍。然而,美国法院对国会立法的违宪审查,也非其宪法所明定,而是由一个著名判例——马**诉麦**案(1803年)——所确立的一种制度传统。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之下,美国的司法审查既包括对代议机关的审查、也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审查,审查内容既涉及合宪性问题、也涉及合法性问题。与英国、美国不同的是,德国有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别承担对所有国家机关的违宪审查和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审查功能。由于独立于普通法院的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在性质上仍属于司法系统,故用司法审查概念称之也未尝不可。

综合以上观察,“司法审查”一词在不同国家的运用,其所指向的制度是有较大差异的。如果我们忽略“司法审查”话语形式上的渊源,给予其一个实质意义上界定的话,它可以是指在民主宪政体制下,由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的方式,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或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它在不同国家的具体体现则是各有一番风景。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像法国这样把行政法院纳入行政系列的,似乎就难以用司法审查来指称它了,尽管在制度的功能上与司法审查相差无几。

因此,不能因为我国至今还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在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也不可能有法院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就不承认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问题在于,在“行政诉讼”这一话语基础上增加“司法审查”概念,同时指向一种制度,这种作法的意义究竟有多大呢?必须承认,在中国语境下,运用司法审查这一术语也许真的具有促进观念转换的作用。因为,“行政诉讼”或者民间简而化之的“民告官”诉讼概念,在相当程度上只是给人以一种粗浅的印象,即它是为解决公民、组织和行政机关间争议的。

而在我国法制史上,民告官不可谓没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念不可谓没有。关键在于目前实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内涵权力制衡权力的理念,更进一步,内涵国家权力的自我限制。毕竟,在抽象意义上统一的国家权力因此制度而得到具体的分解、且分解后的一种权力负有监督另一种权力的职责,这无疑宣告了国家权力不是无限的,为保障公民和组织的正当权益,其必须受到制度安排上的内在限制。而司法审查概念比起行政诉讼、民告官诉讼概念,更能凸显这样的现代宪政、法治精神。当然,观念上的转换,也不是单纯依靠一两个概念的提出就可以实现的。制度上贴近这种精神的进一步变革(如现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在努力倡导的司法改革),各种各样媒介将此理念的传播,以及公民和组织真正能够感受到独立司法对行政的有效监督,才会使观念转换成为更广范围内的现实而不是局限于少数人的清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18: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违宪审查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二)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四)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
    2023-04-24
    175人看过
  • 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原则是怎样的
    了解了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我们可以很容易理解行政诉讼审查原则,因为审查原则的设立离不开对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贯彻落实。“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得诉讼法的每个重要原则和制度体现其价值选择,从而实现该法律的目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对人民法院的诉讼审查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审查原则的独特性,即对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这里之所以用“是否合法”而不是“合法性”,让我们对该“是否合法”有更进一步解读的必要。(一)合法性是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原则的首要内容勿庸置疑,合法性审查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律条文意思的直接体现。合法性审查的涵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事实审,二是法
    2023-04-21
    197人看过
  • 行政诉讼二审审查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全面审查的原则全面审查原则是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査,而不受上诉人提起上诉范围的限制的原则。在中国刑事审判中,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要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査f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全面了解案情,通盘审理上诉、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和一审裁判是否正确,使上诉状或抗诉书中已指出和未指出的违法情节和涉及已上诉和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错误裁判都能得到纠正。在民事二审中,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
    2023-04-07
    128人看过
  • 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关系有什么不同
    1、主体不同,审查批捕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的侦监科,审查起诉的主体是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科。2、在案件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审查批捕是侦查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一定的了解,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与有逮捕的必要的,就会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侦监科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侦监科审查批捕后再移送回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是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院公诉科请公诉科提起公诉,检察院公诉科就对这些案卷进行审查。3、后果不同。案件经检察院侦监科审查批捕后,后果有两个,就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卷会移送回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案件经过检察院公诉科审查终结后,后果也有两个,起诉或者不起诉,如果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经过审查终结后,就会被移送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批准逮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
    2023-02-27
    420人看过
  • 税收的行政复议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一、税务的行政复议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什么?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3)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终局裁决,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为防止行政机关办事拖拉、不讲
    2023-02-27
    211人看过
  • 行政诉讼审查什么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
    2023-03-08
    447人看过
换一批
#宪法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 更多>

    #违宪审查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2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加上“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
    •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有什么关系?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3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 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所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 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 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管理法有什么关系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1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28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规则的法,行政法则是规定行政实体规则和行政程序规则的法,从这一角度讲,两者的内容和范围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有着相互依存、联系的关系。首先,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被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需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2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 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所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 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 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