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指导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
我市对所辖县、区的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二、基金的征缴
(一)缴费基数: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计征,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计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一致。
(二)缴费比例:按3%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农民工由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征缴办法: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征收后,地税部门应将征缴数据通过信息交换网络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及享受项目
(一)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统一按我市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待遇:凡符合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金扣缴医疗保险费后低于我市市区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执行:其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放;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一期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免费标准及申领、拨付办法,按《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38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61号)的规定办理。
失业人员必须接受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核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为其职业介绍的,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执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符合条件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将其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银行帐户。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由本人到参保地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县、区地税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应全额上划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各县、区在实施本办法时,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预拨两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当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
(三)各县、区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实行统一管理。
(四)各县、区必须完成市每年下达的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确保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各县、区在完成当年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后,当年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如出现收支缺口,缺口差额在县、区原统筹基金节余中垫支20%,原统筹基金无节余的,由县、区财政支付20%,经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到帐后由市级调剂金给予调剂80%;对未完成当年市下达各项目标任务的,缺口差额在县、区原统筹基金中垫支80%,原统筹基金无节余的,由县、区财政支付缺口差额的80%,基金缺口差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税收返还扣缴,再由市级调剂缺口差额的20%。
(五)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市统一向省上缴调剂金。
六、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各县、区应在实施全市统筹前,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的要求,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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