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即为减损归责,减损义务是法律为促进诚信、维护公平而课以赔偿权利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该义务内容既包括积极作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以避免造成新的损失。作为企业方,应加强法律意识,哪怕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己方也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减损义务,如企业在对方违约后,避免损失扩大的意识不强的话,很可能最终由自己来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一、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这种违约责任形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明确规定了违约方须赔偿债权人可得利益损失。问题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如何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违约方而言,如何限制赔偿范围?
《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一般法定损害赔偿和特别法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后段,一般法定损害赔偿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特别损害赔偿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约定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一般法定损害赔偿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具有普遍适用性,特别法定损害赔偿由民法典特别条款和其他法律加以规定。其中,约定损害赔偿和特别法定损害赔偿相对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唯一般法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尤其是可得利益的赔偿范围,较难确定。
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所减少的数额,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未获得。如何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对于商事纠纷,司法实践中常以三种类型进行归纳,分别是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
生产利润损失多与以生产设备或者原材料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有关。生产设备或者原材料不能到货、不能及时到货或者标的物有下次,导致耽误生产,造成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一般根据可比利润率计算,如根据债权人以往一定期间内的平均利润率进行计算。
经营利润损失多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者以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为标的的合同有关,由于债务人违约导致经营中断或者受阻造成的损失,其损失额可根据债务人未违约前的凭据利润率进行计算。
转售利润损失,是指在买卖合同中,由于买方违约不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转售获利,买方低买高卖的差价扣除相应成本后的余额即为转售利润损失。
由违约造成的损失,有时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链环环环相扣,损害结果被越放越大,这就需要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不致于使违约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限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后段规定了可预见规则,除此之外尚有其他一些规则,如与有过失规则、减损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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