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变更财产交更吗?
如果要变更监护人,监护人名下有财产,可以由新的监护人保管或者管理,而不能进行变更。如果是房产,监护人可以在监护栏内写上自己的名字。其它事项,不能进行变更。夫妻离婚后,以下四种情形监护人可以进行变更。
(一)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等。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
(三)监护人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的,虐待被监护人的。
(四)由于失去监护人。如监护人去世等情形。
一般来说在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二、监护人的监护权怎么转移?
(一)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关于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
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
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
3、福利机构的监护职责。
(二)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项的监护权转移个案,应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才能实现。这类监护权的转移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其监护事项、监护人和受托人的状况千差万别,其监护权的转移亦存在着差异。一般来说,这类监护权的转移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监护事项的特定性。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履行,但实际上均得以具体事项确定之。
2、监护人应与受托就监护事项达成协议,通常这种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并不排除口头形式的适用。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样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监护权转移。
3、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受托人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监护权转移时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习惯转移监护权。第二种是基于特别委托而转移监护权。这种形式转移监护权,要具备监护事项的特定性,监护人应与受托人之间达成协议,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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