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履行变更手续的风险
实际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业主口头通知施工单位对某工程实施变更,口头通知的时候,承诺正式变更单随后就会下发。施工单位一般不敢违背业主的指令,于是就开始变更施工,但最后直到变更施工完毕后,也没有收到业主的正式变更单。这样就导致施工单位的变更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
2、不履行签证手续的风险
类似于不履行变更手续,施工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超出原合同承包范围的小工程,一般业主都会口头指令施工单位先予完成,随后再履行签证手续。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或者是业主暂时无钱可付、或者是业主压根就打算赖账),签证手续总是被业主拖着不予办理,这样,施工单位也不能就签证工程按时收回工程款。
3、不行使权利的风险
合同中会约定一些权利,而权利的是否行使当然取决与当事人自己。关键是如果当事人不行使自己的某个权利,将会导致相关利益的损失。比如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拖欠工程款,本来合同约定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可以单方面停工的,但是施工单位不仅没有这么做,还自己垫资施工,同时或多或少工期还是有一些拖延。最后结算的时候,业主反咬一口,说施工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拖延工期,要扣工期罚金。这个时候施工单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4、资料传递中不签收的风险
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很多资料的传递,资料在不同当事人之间传递的时候必须办理签收手续,明确签收人和牵手时间,否则,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比如,合同约定业主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事实上施工单位也将结算资料交给业主了,但是没有履行签收手续。这样,如果将来业主说他根本没有收到资料,施工单位就只能再重新整理结算资料,耽误收款不说,搞不好还被业主追究不按时提交结算资料的违约责任。
5、不及时行使权利的风险
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上,一般合同都会对索赔规定一个明确的程序,包括时间方面的要求,如规定发生索赔事件后多少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等等。现实中,当事人及时履约的意识不强,经常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出索赔要求,那么其后果就是导致索赔无效,当然,对方自愿赔偿的另当别论。
不论是施工单位向业主索赔,还是业主向施工单位索赔,这种情况都经常出现。
在施工管理阶段除了上述风险外,还有其它一些法律风险,比如: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在合同中怎样有效设定特别生效条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业主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款结算的具体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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