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3日,永康消费者施某到武义小娟烟店购买了五粮液16瓶,付款6640元,发现假冒,向武义县消保委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1.8万元。
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对此事开展调查,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派人鉴定,该16瓶酒确属假冒产品。被投诉方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2008年2月27日,消保委召集双方调解,由被投诉方退回消费者施某人民币6640元,并增加赔偿4360元,同时,武义县工商局对烟店处以罚款6840元。
专家点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经营者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经营者退回消费者购酒款,并增加赔偿,同时,移交工商机关依法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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