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新会区食用菌菌种(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6:16:13 16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网上下载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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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直接登录网址:企业登录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网址为:,注册成功后可登陆系统进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一个流水号和《事项申报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在网上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本次申请暂停。申请人网上补充材料后,恢复申请,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办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中如有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由实施机关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广东省农业厅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7-21天。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获得审批的种子企业实施监督抽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办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中如有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由实施机关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广东省农业厅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获得审批的种子企业实施监督抽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振兴二路73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会区农林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的通知》(2013年)

全文全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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