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1:44:16 198 人看过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需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补充申报的时间节点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但在最后分配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公告后,通常由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以及债权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债权申报通知书上会载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时间、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限等内容。债权申报表则是由债权人进行填写,包括债权金额、是否属于有财产担保债权、是否有法院判决,其中债权金额处要求债权人写明债权本金、利息、是否有其他债权,利息更是需要债权人提供利息计算过程和起止时间。除此之外,为了确认债权人的身份,如果债权人是企业的,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如果债权人是个人的,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有的管理人还会要求债权人填写地址送达确认书、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等。

在实践中,破产财产基本是在一个时间段内进行分配的,因此即使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并不代表着债权人就必然无法参与分配。这就是上文所提到的补充申报,但补充申报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对于在前期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中已经确认的权利,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可能会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无法享有。另外,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中,同时规定了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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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4日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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