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研究,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州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办法》(榕政[2004]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保障金按年一次征收。征收和使用实行分级管理,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中央直属单位(非企业)、外地驻榕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三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保障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征收保障金实行一费一票。
第四条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金库。市本级、马尾、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地税部门征收的统一缴入市级金库;八县(市)地税部门征收的缴入县级金库。
第五条市本级及五城区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缴入市级金库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协同市地税局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编制分解报表,属五城区的保障金由市财政局分别拨入五城区财政局保障金账户。
第六条征收的保障金扣除支付地税部门的手续费后,按市政府榕政[1996]32号文件规定,专项报批,专款专用。其中:20%用于人员、工资等方面支出,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50%的培训费,30%的扶持费支出,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年度及专项项目经费使用计划,报残疾人联合会核准,财政部门按实际支出数审核拨付。
第七条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省属用人单位保障金需要退库的,财政部门按有关退库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各级财政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各级财政拨付的保障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九条由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按当年本级实际入库数的10%支付手续费,从保障金基金中列支。财政部门根据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报表中保障金入库数,按规定比例将代征手续费拨付给地税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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