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不同之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5:24:18 338 人看过

侵权与违约有以下四个区别:

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只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基础。只有当有效合同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时,才能产生违约民事责任;

2、主体不同。不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不具体的。行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违约主体是具体的合同当事人。由于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违约主体只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不同侵权行为侵犯的侵权权利是绝对权利,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和针对普通人的义务上;违约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利,其违法性体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己设立的义务和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上;

4、不同责任的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违约行为的实施将承担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在性质和构成上存在差异。

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是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侵权行为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加害行为,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无害行为,无法发生损害。在表现形式上,加害行为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2、损害事实,即不利影响,损害事实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其中,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经济损失,包括机械设备被盗、间接损害等直接损害,如机械设备被盗导致营业收入减少。人身伤害是指人体的损害,包括生命、身体和健康的损害,精神损害主要是指人格损害或人身伤害引起的精神痛苦;

3、损害事实是由损害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没有损害行为不会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错。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民事权利,并希望或允许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侵权会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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