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7 06:14:45 310 人看过

地役权是为了解决,为此~士地的使用,而需使用另一土地,才能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用的情况,它是调节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之问的关系,并通过确认土地上的各种物权来实现土地的高效率的利用。

地役权设立后,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1.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在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时,多多少少会给供役地权利人带来不便。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来说,必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要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这些负担包括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土地,对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利进行的某种限制,放弃部分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有时甚至还必须容忍对供役地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损害。但对供役地权利人诸多的约束行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作了规定的,既然是合同就意味着双方自愿,意味着公平。供役地权利人在负有容忍或者不作为义务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民事关系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平等,有义务必然有权利。供役地权利人之所以允许地役权人利用自己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租金。

2.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为利用供役地,实现地役权的内容,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有权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此时的供役地权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这些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10: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地役权人包括供役地人与需役地人吗
    地役权人为需役地人,不包括供役地。地役权的法律特征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立地役权;但是,有的国家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定地役权。笔者认为,当两块土地同归一个人所有或使用时,确无设定地役权的必要;但是,由于地役权不仅调整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当两块同归一人所有的土地,其中一块归他人使用时,所有权人就存在为自己使用的那块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所有、归他人使用的另一块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必要。《民法典》对此无须加以禁止。2、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房屋等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而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主要是指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再次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从
    2023-06-15
    408人看过
  • 地役权人的责任和义务解析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地役权人的权利有哪些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
    2023-07-03
    455人看过
  • 地役权人有什么法律义务
    一、地役权人有什么法律义务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
    2023-10-26
    241人看过
  • 在哪些情况下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设定后,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合同,但如果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法律赋予了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合同是否有偿,由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约定。如果地役权为有偿,地役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地役权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役地人费用的,而且在一个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地役权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表明地役权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否则,不仅对供役地权利人不公平,而且还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地役权合同应如何登记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
    2023-08-18
    90人看过
  •  地役权人需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尽量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修建的设施,并在事后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这些义务是为了确保地役权人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的价值,同时不会过度损害供役地的效用。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在选择使用供役地时,应该尽量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以便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的价值,同时不会过度损害供役地的效用;对于在供役地上建造的为行使地役权而修建的设施,地役权人应该注意维护,避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如果地役权人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了变动或损害,地役权人应该在事后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地 役 权 人 对 供 役 地 的 维 护 与 赔 偿 义 务地役权人是指通过土地承包、租赁等方式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地役权人需要对供役地进行维护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役权人有以下义务:1. 维护土地的合法权益
    2023-09-09
    254人看过
  • 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有偿利用供役地未支付费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二、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1、两者性质不同:相邻权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而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2、两者对登记的要求不同: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就能成立。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相
    2023-04-12
    303人看过
  • 地役权人能否出租供役地啊?
    地役权人不可以将供役地进行出租。《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利用供役地,这里的利用不包括处分,如果地役权人将供役地出租,这个出租行为就是对供役地进行处分,就超出合同约定了,这个是不允许的,地役权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来利用供役地,不可以对该地进行处分。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权利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
    2023-08-02
    270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作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一、土地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出租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二、划拨土地能不能抵押划拨地可以抵押,具体法律规定如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抵押方式与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抵押基本一致。首先必须经登
    2023-06-19
    115人看过
  • 地役权人应当承担什么义务
    地役权的分类:(1)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根据地役权的实现方式,可以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能够对地役权采取积极行动的地役权,又称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地役权人不作为某种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它也被称为消极地役权,因为它有一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不是简单的容忍义务。(2)地役权的连续地役权和非连续地役权。根据地役权行使方式和权利实现时间的标准,地役权可以分为连续地役权和非连续地役权。前者是指地役权的行使不需要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但权利可以连续实现。道路和设施本身的存在意味着权利人继续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通常是连续地役权。后者又称不连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需要权利人每次都进行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就无法实现的地役权。(3)明显地役权和不明显地役权。根据地役权的存在是否外在,地役权可以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在,它可以由外界所知,并由外部事实
    2023-05-02
    239人看过
  • 地役权登记在供役地吗
    一、地役权登记在供役地吗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一般情况下地役权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有人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所建筑的设施,但应按其受益程度负担设置及维修费用。供役地所有人在不妨害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仍享有土地所有人应享的一切权利,地役权为有偿的,供役地所有人对地役权人有对价请求权。二、如何区分需役地和供役地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
    2023-05-06
    204人看过
  • 保险提供商的权利义务解析
    权利: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代位赔偿请求权;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义务: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及时签单的义务;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汽车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汽车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5、代位赔偿请求权。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
    2023-07-05
    73人看过
  • 收购行为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1.目标公司。在公开收购股权过程中,目标公司董事会为抵制收购,必然会采取各种反收购手段,如果对此不加以规范必将妨碍正常的收购兼并活动的进行。概括而言,目标公司反收购手段有三种方式:由目标公司的子公司或相关企业出面购进目标公司的流通股票;向善意持股者发行新股,借以稀释收购者的持股比例;依据《反垄断法》或《公平竞争法》等法律,对收购者提出反垄断诉讼。如果目标公司董事会滥用权利,不但会损害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其内部股东间的不平等,而且也会阻碍资本的正常流通。所以在西方主要工业国中,通常都以法律形式严格规范目标公司的行为。美国《公司法》中对于股份再买是通过衡平法给予限制:(1)在《公司法》第482条中规定了阻止接管人(taker)再买的条款。即对于那些威胁要接管(takeover)公司控制权、并且要重选董事会的股东(即接管人),董事会可以促使公司从其手中再买回股份,或从市场上购回自己的股份。但在
    2023-06-22
    103人看过
  • 地役权定义及特点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如甲给乙一笔钱购买了乙土地上的修水渠的使用权,此时就是乙按照合同在其土地上为甲设立了地役权。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023-07-18
    89人看过
  • 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权利与义务规定
    拆迁房屋承租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那么拆迁房屋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请看本文详细介绍:1、承租人的权利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2、承租人的义务(1)
    2023-07-14
    50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27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供役地权利人对于补缴义务人的权利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31
      2、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为利用供役地,实现地役权的内容,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有权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此时的供役地权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这些权利。
    • 我国役地权利人是指有什么义务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2-13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地役权人支付费用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的义务;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 哪些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8
      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
    • 服役的人的权利和义务怎么填写?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30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怎么样的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1.供役地人的权利。第一,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人可以行使其对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第二,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人有权使用地役权人设于其土地上的工作物。第三,地役权设定时有场所的,供役地人基于自己正当利益的需要,有权要求变更。第四,地役权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