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因盗播搜狐高清《我的青春谁做主》,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搜狐)日前以侵犯著作财产权将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赛金传媒)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搜狐诉称,2009年1月19日,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证,并于2009年4月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度。2009年4月15日,搜狐网斥巨资购得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搜狐网主办的搜狐网络平台上播出,以期通过该剧促进搜狐高清电视项目的发展,聚拢人气,收获利益。但是赛金传媒为谋取利益,在其主办的网站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并通过销售广告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使得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网站任意观看该电视剧。搜狐网获悉后,于5月6日对此侵权行为办理了公证。
搜狐认为,赛金传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影响了搜狐网播出平台的点击率,给搜狐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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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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