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8:41:34 69 人看过

关于法医临床鉴定标准适用

(1)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工伤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标准进行;医疗损害伤残程度评定应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标准进行;其他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04)264号)的要求进行。

(2)人体损伤误工、护理、营养时限的评定,应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

(3)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中无护理依赖评定方法的,需评定护理依赖,应按《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标准评定。

(4)涉及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类型及参与度评定,应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附录A,伤残评定标准中已有规定的除外。

医临床鉴定的定义

医临床鉴定(Clinicalforensicidentification),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的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概念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鉴定原则

1、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2、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3、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确定不能接受检验的;符合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以原始损伤鉴定的规定;经送检验单位确认的文证资料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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